4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房地産經紀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了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買賣資金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房地産經紀機構接觸存量房買賣資金。
隨著哈爾濱市房地産市場的發展,房地産經紀機構成為市場與消費者之間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但由於利益驅使,一些違規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甚至少數房地産經紀機構挪用存量房買賣資金而無力返還,嚴重侵害房屋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介紹,目前,房地産經紀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和《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前者對房地産經紀管理規定較原則,後者對所規定的部分禁止性行為沒有規定處罰條款,而且沒有規定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內容,對違法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人員缺乏強制力和懲戒力。
“為規範房地産經紀活動,保護房屋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房地産市場良性發展,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全市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審議中,部分組成人員認為。
《哈爾濱市房地産經紀管理條例(草案)》共分五十五條,明確了條例適用範圍、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與不動産登記業務的銜接等內容。其中,在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方面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再直接接觸存量房買賣資金。
《條例(草案)》規定了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買賣資金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避免房地産經紀機構接觸存量房買賣資金。《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由商業銀行或者負責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的機構監管存量房買賣資金。其中,貸款購房的,首付款應當進行資金監管,其他存量房買賣資金,除房屋交易當事人雙方約定自行劃轉以外的,應當進行資金監管。
同時,《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存量房買賣資金的監管時間、劃轉時間,並規定房地産經紀從業人員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房屋交易當事人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政策,以便保證房屋交易當事人確切知曉存量房買賣資金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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