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發佈徵地地價標準!補償費不高於綜合地價的40%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7-21 16:41:19

7月20日,安徽省政府網站發佈《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省政府發佈徵地地價標準!補償費不高於綜合地價的40%-中國網地産

圖片來源於安徽省人民政府網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規定,省政府組織開展了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即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現將《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徵收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不高於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不低於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與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致,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0.8的修正系數確定。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所在鄉鎮(街道)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市、縣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佈一次。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準和實際情況,制定被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後執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四、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同步廢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復,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告並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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