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轉移婚內財産有法可究

來源:北京日報 2017-12-06 09:55:55

原標題:“花式”轉移婚內財産有法可究


時隔一年,某明星離婚案又成為輿論焦點,只因其訴稱辛苦掙的“血汗錢”被婚內出軌的配偶“花式”轉移。婚姻關係中,當一方開始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産時,法律賦予另一方維權武 器,依法保衛屬於自己的財産份額。那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遭遇“被轉移”後,如何依法分割婚內財産,打贏財産“保衛戰”?


1.


一方投資收益也算夫妻共同財産


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産,可以分為法定共同財産和約定共同財産。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産,包括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其中,最後一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産,是指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婚後,還會有“個人財産”嗎?“個人財産”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産。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個人財産”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此外,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還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


2.


私自處分“非日常需要”的行為涉嫌轉移財産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産的平等處理權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對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哪些情形屬於“日常生活需要”,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德國法律限定為“與家庭的消費行為密切相關的行為”,包括夫妻和所生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衣物、食物、日用品、學費、供業餘時間娛樂等適當的費用;法國法律限定為日常生活必要開支,即旨在維持日常家庭生活與教育子女的通常花銷;日本法律限定為低價的經濟交易。


筆者認為,在我國“日常生活需要”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家庭性支出,包括家庭作為一個整體的對外支出或家庭成員日常衣、食、住、行的普通支出;二是必要性支出,指的是基礎性、不可避免的支出,如子女入學的教育費用,但不包括子女在私立教育機構進行課外培訓的費用;三是適當性支出,這是從支出的金額數量上來説的,指的是平價的、數量較小的支出,像買房、買車這一類大手筆的花銷不屬於此範圍。


除此之外,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夫或妻不具備單獨處分共同財産的權利,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處分且另一方不知道財産去向,則一方可能涉嫌從事隱匿、轉移婚內財産的行為,常見的情形有私自變賣房産,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自己親屬名下,私自贈與他人錢財,偽造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等。


3.


兩種情況可在婚內分割共同財産


婚內財産分割,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夫妻一方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行為。


為了維護婚姻穩定,一般而言,婚內夫妻共同財産以不可分割為原則,以可以分割為例外。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為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提供了法律支撐,但是什麼情況下屬於“重大理由”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的,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從法條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以上兩種情形,才能申請分割婚內財産。


婚內財産在分割時,應如何進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分割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堅持“三照顧”原則,即照顧子女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産、生活便利原則。


二是分割的具體辦法。可以參照離婚時的財産分割。婚姻法中有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理可知,進行婚內財産分割時,對有隱匿、轉移婚內財産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産。


三是分割生效的時間。婚內財産分割後,夫妻共同財産就變成了單方各自的財産,這種財産狀態,自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


四是分割後的法律效力。一是對內效力,夫妻共同財産分割後,一方對自身擁有的財産享有單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未經另一方授權不得處分另一方財産。二是對外效力,儘管夫妻共同財産分割後變成了各自的財産,但對外仍然共同負擔債務,第三人仍可以對夫妻雙方主張債權。


婚內財産分割制度突破了夫妻共同財産只能在離婚時分割的束縛,有利於保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單方的財産權益。拿起法律武 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是法律給予每一位社會公民的救濟途徑。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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