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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多場合多次辱罵同事致其自殘抑鬱 法院這樣判
來源:環球網2023-04-01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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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多次辱罵同事致其自殘抑鬱】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在不同場合辱罵同事,致使同事打碎玻璃割傷頸部以自證清白,後來又出現重度抑鬱情緒。對方將王某告上法庭。近日,東城法院發佈消息,王某被認定侵犯他人名譽權,判令他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

案件被告人王某是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原告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2022年1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懷疑是黃某將自己的行程資訊洩露出去。

當年1月9日,公司例會上,王某説他在張家口出差時被跟蹤並推測其行蹤係公司內部人員洩露,言語中直接將矛頭指向黃某。王某説完自己的推測,要求公司其他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明確誰是“內鬼”,其他人員對此都予以附和,黃某則明確否認。在這個過程中,雙方言辭激烈,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突然摔碎玻璃器物,割傷自己頸部,眾人的尖叫聲中,黃某被送往醫院。

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此後,王某多次在不同的微信群裏辱罵黃某,1月11日起,雖然手上沒有證據,王某還是先後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表“損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漢奸”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並相繼發出“漢奸”“內鬼”“叛徒”“黑惡勢力”“鋤姦”等內容。

黃某曾在群內發送個人聲明圖片截圖,表明自己並不存在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不過所遭受的攻擊並未停止,黃某自稱,之後因不堪其擾,他深受打擊,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存在重度抑鬱情緒。

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他的名譽,造成本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於是將王某起訴至東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言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黃某名譽,並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王某認為,自己不存在侮辱、誹謗黃某的行為,也未發佈不實言論損害黃某的名譽;黃某提及的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間,不具有公開性,他的這些行為並未造成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王某係同事關係,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行蹤係被黃某洩露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並使用“內鬼”等字眼,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之後,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稱“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文件”“獲得高點數收益,並接受對方禮品”“揭秘集資騙局”,並以“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上述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於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於明星等公眾人物,普通大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源於其生活、工作環境中的人員,王某發佈消息的微信群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産生負面評價的後果,法院不予採信。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公司班子資訊溝通平臺微信群中向原告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知多一點

“《民法典》設專編規定公民人格權,名譽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一種,近年來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少見。”該案的主審法官榮慧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從公司例會這一現實空間擴展至微信群這一網路空間,導致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王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榮慧同時提醒,《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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