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0:36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註冊併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註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