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0:36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