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投訴:
2021年9月,許某某通過某某交易平臺向馬某購買蘋果手機,在某某交易平臺線上簽署《某某社區用戶服務協議》,約定郵寄交貨,收貨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後因發貨事宜發生糾紛,許某某向法院起訴馬某、浙江某網路公司連帶退還商品價款13000元,並按照“不發貨或者假一賠百”的承諾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13萬元,共計13.13萬元。浙江某網路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社區用戶服務協議》已約定管轄,案件應移送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本案為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涉《某某社區用戶服務協議》係浙江某網路公司自行制定並通過網站公佈的格式條款協議。浙江某網路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網站的醒目位置標注了協議中的管轄條款,並通過合理方式提請許某某注意、未盡説明義務,故該協議中的管轄條款無效。許某某通過某某平臺向馬某購買手機,約定郵寄交貨,收貨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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