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功能支援中小企業紓困,助力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海南將加快落實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政府採購政策,準確把握落實中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採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除財政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30%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超過400萬元的工程採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40%以上。
省財政廳6月20日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顯示,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形式包括項目整體面向、設置採購子包面向、中小企業加入聯合體形式參加、要求合同分包等四種形式。採購項目應當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結合項目需求情況,在採購文件中明確採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如果一個採購項目涉及多個採購標的的,應當在採購文件中逐一明確所有採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採購文件應要求供應商按照採購標的對應行業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而非按照供應商的經營範圍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
採購文件應當根據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的形式明確供應商的條件。項目整體面向中小企業的,採購文件應當將供應商為採購標的對應行業的中小企業設為資格條件。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採購文件應明確聯合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並將其作為資格條件。
對於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採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採購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比例給予相關中小微企業價格優惠。
各預算單位對本單位政府採購支援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落實負有主體責任,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業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預留份額、加大貨物服務項目評審優惠力度。各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開展政府採購,按時足額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採購項目,鼓勵預算單位自收到發票後3-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預算單位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理由延遲付款,不得將採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預算單位、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簽訂採購合同並公示,方便供應商依據採購合同申請融資。
預算單位結合項目特點和供應商資信情況,在簽訂合同後即預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項給中標(成交)供應商,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資信狀況良好、履約能力較強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70%。建設工程項目預付款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預算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提供免費電子採購文件,不得設置投標報名審查環節;鼓勵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0.5%,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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