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以立法釋放自貿港政策紅利 推動先行區高品質高標準發展

來源:海南日報

時間:2020-06-18

作者:李磊

編輯:符鈺超

6月16日下午閉會的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會議結束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就《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以及主要內容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此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是我國第一家以國際醫療旅遊服務、低碳生態社區和國際組織聚集為主要內容的國家級開發園區。2013年國務院批復設立先行區和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援建設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以來,先行區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也存在體制機制不暢、政策落地不到位、專業人才匱乏等短板和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解決先行區高品質高標準發展的短板弱項。

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委的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精準有效銜接,依法制定《條例》,將先行區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産業發展、服務管理等內容制度化、法定化,進一步釋放自由貿易港政策紅利,以立法促進先行區高水準改革開放,推動先行區建成國際一流水準的國際醫療旅遊目的地和醫療科技創新平臺。

《條例》的貫徹實施,為下一步把先行區建設成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樣板區和試驗區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將助推先行區做好承接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關政策的各項工作,有利於把先行區建設成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做大流量的“量點”和突出實效的“亮點”,成為面向世界展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成就、風範和形象的窗口。

記者:為優化先行區管理體制,《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進一步理順先行區的管理體制,明確先行區建設的各層級責任主體和相關的工作職責,賦予先行區更大的改革發展自主權,《條例》做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先行區建設的組織領導,決定先行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考核和評估機制,並對省人民政府推進先行區建設領導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做了規定。

二是規定先行區管理機構的職責許可權。明確先行區管理機構是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並規定先行區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

三是明確相關部門在先行區的管理許可權。規定省和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管理許可權下放或者委託先行區管理機構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託的可以設立駐區機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佈。

四是明確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行使先行區的社會管理職能,並應當在規劃編制、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援先行區的發展。

五是明確先行區運營機制。規定先行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託開發運營公司負責先行區內的産業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

記者:在完善先行區開發建設體系方面,《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規劃編制、生態環境保護、産城融合發展、開發協調、財政保障、土地管理等方面對先行區的開發建設做了規定:

一是規定先行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先行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産業發展規劃等,並要求先行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先行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産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二是規定先行區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嚴格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準入門檻。

三是規定先行區應當加強“五網”、生産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産業融合發展。同時要求瓊海市人民政府和先行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開發建設協調機制。

四是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債券資金、專項資金、補助等多種方式對先行區予以財政扶持。

五是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和優先保障重點産業、重點項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同時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産業項目建設。

六是明確在先行區有償供應的土地上配建的屬於先行區管理機構資産的産業用房、辦公、商業、公寓、停車位等物業,用於先行區的産業扶持、公共服務設施、人才住房等。

記者:集聚發展高水準醫療服務機構和科研機構是國家賦予先行區的一項重點任務,也是先行區實現高品質發展的基礎。《條例》從哪些方面入手,推動先行區聚集發展高水準醫療服務機構和科研機構?

答:在此方面,《條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出規定:

一是支援將公立醫院品牌、商標、專利、技術、服務、管理等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提供給先行區醫療機構使用,鼓勵公立醫院入駐先行區。同時,鼓勵境內外資本在先行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放寬境外資本股比限制。民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準入、社會保險定點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平等待遇。

二是支援在先行區引進和培育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健康管理機構、醫療旅遊保健中心、第三方醫學檢測機構等醫療機構。

三是支援在先行區建設先進技術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醫學科研機構,聯合世界知名醫學院設立醫學院校。鼓勵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和醫學院校、國家重點實驗室、知名企業在先行區設立分支機構。

四是支援在先行區建設國家醫藥成果轉移轉化試點示範基地,鼓勵建設産業化生産基地、醫藥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和交易中心。

記者:《條例》從哪些方面做出規定,以大力發展先行區優質醫療旅遊服務?

答:為加快提升醫療服務水準、積極促進醫療與旅遊融合發展,《條例》做出以下規範:

一是先行區醫療機構可以在先行區進行幹細胞、免疫細胞治療、單抗藥物、基因治療、組織工程等新技術研究和轉化應用。

二是鼓勵開展先行區臨床真實世界數據應用研究,探索將臨床真實世界數據用於藥品、醫療器械産品註冊,縮短上市時間。

三是對建立區域性製劑中心、調劑使用醫療機構製劑等予以明確,並規定對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委託配製、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實施備案管理。

四是支援發展各類特色醫療健康服務,將醫療機構製劑調劑、高端體檢、健康管理、中醫養生保健、特色康養等醫療健康産品服務作為先行區醫旅融合發展的主要方向,做好醫療旅遊延伸項目的設計與開發。

記者:在優化先行區開放發展環境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和國家賦予先行區的高水準開放舉措相銜接,進一步優化了先行區的開放發展環境:

一是在方便境內外醫務人員、患者診療方面。第一,允許先行區醫療機構患者經備案承諾,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進口藥品帶離先行區使用。第二,規定外籍醫務人員、患者及陪同人員到先行區診療,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出入境、停留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第三,規定執業醫師(含境外)主要執業機構在先行區的,可以直接在先行區其他醫療機構執業。護士(含境外)可以在先行區多點執業。第四,鼓勵開發多樣化、特色化、個性化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簡化理賠手續,探索建立與國際商業保險付費體系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服務,並支援保險業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在先行區合作開發跨境商業健康保險産品。

二是在跨境資金自由便利流動方面,規定在先行區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實行跨境資金流動自由化便利化制度,放寬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融資、個人跨境交易等方面限制,簡化外匯登記、外債登記、資金匯出匯入和結匯、購匯等手續。

三是在稅收制度方面,明確先行區的企業和個人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享受關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是在健全人才發展政策方面,規定先行區應當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並允許先行區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同時還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旅遊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可以在先行區按規定兼職兼薪。

記者:在加強先行區的服務和監管方面,《條例》進行了哪些規定?

答:為促進先行區的高水準開放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服務監管效能,《條例》做出以下規定:

一是在先行區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先行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實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等。

二是落實産業合規審查和醫療技術先進性評估制度以及不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保障醫療旅遊産業健康發展。

三是簡化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對在先行區興辦的醫療機構,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僅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先行區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和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備申請,可以一併審批。

四是落實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加強對先行區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建立藥品和醫療器械追溯管理平臺。

五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駐區機構應當對先行區醫療機構運作、醫療健康從業人員、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秩序、醫療健康産業等實施全方位監管,建立先行區醫療機構對外合作備案管理制度,保障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此外,《條例》還就加強醫療健康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完善醫學倫理審查體系、強化信用監管和風險防控等內容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