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崗位設置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事業單位內部産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
* 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考核和培訓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 獎勵和處分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人事爭議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 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詳細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入社保,是一個好的開始。雖然不知道事業單位人員從什麼時候開始加入社保,一些地方的公共財政是不是能夠支撐這樣的改革,但這樣的態度至少是公允的負責的。 詳細 >>
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難點之一,就是分流、待遇等人事安排問題。事業單位如何參加社保?養老保險到底怎樣跟企業並軌?這樣的關鍵環節《條例》應該明確,制定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
為什麼改革進展艱難?關鍵原因在於‘九龍治水’的格局需要破局,以參加社保為例,醫療保險涉及衛計委;養老保險則涉及人社部,養老金並軌涉及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三方面,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不改革,單獨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難有收效。
現在急需成立事業單位改革的頂層設計機構,比如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整體部署下,明確各相關部門的權責,相互之間如何協調,事業單位改革才能真正啟動。 詳細 >>
國務院日前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低層級領域和工種的從業者工資增長尚無保障,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似乎缺乏説服力。總之,單看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談不上公不公平。
工資增長機制應以公平性為最大原則,只漲某一類型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固然不公平,而將某一類單位人員排除于工資增長機制之外,同樣不公平。 詳細 >>
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