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各地要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梳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許可權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會發佈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並依據公立醫療機構開業、更名、停業等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其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督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
二、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
各地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研究制定價格行為規範,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並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準相對穩定;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形式多樣的醫療服務。
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自身特點,提供特色服務,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屬於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屬於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設立服務項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探索實行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收費方式。
四、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
凡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程式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定點服務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要求,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談判確定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放開價格水準的同時,要加強價格行為的監管,既要通過價格杠桿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也要通過制定規則規範其價格行為,防止濫用定價權,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放開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後,由於在基本醫療服務上與公立醫療機構存在競爭,其基本醫療服務的價格會與公立醫療機構基本銜接,不會出現集中漲價局面。醫療保險也將發揮費用控製作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水準基本平穩,不增加患者負擔。
凡是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各地都會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定點服務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支付政策,不得區別對待,保證群眾在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看病就醫費用能夠及時報銷。
放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後,非公立醫療機構將根據市場供求及競爭情況,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並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準相對穩定,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政府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同時,根據自身特點提供更多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需求的醫療服務,其收費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以按服務項目收費,可以按病種打包收費,也可以按服務人次等確定收費方式。此外,為便於群眾辨識和監督,各地將集中公佈仍由政府定價的公立醫療機構名錄,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都是非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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