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紹,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進行了修訂。現行法律對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拯救繁育工作、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並細化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
岳仲明介紹,隨著我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野生動物種群得到有效恢復,一些地方野豬等野生動物氾濫成災,危害群眾人身財産安全和農牧生産。
對此,法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採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同時明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設隔離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等,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將中央財政對致害防控的補助範圍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擴大到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是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岳仲明介紹,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種群,其“野性”降低,遺傳性狀也發生改變,應當區別情況,實行與野外種群差別化管理措施。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制度作了規定,這次修法將這一制度擴展到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對不依賴於野外資源、技術成熟穩定、有一定養殖規模的人工種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法實行備案和專用標識管理。
他表示,這些人工種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為野生動物進行管理,適當放開其人工種群及其製品用於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促進相關産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