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開始,國家在內蒙古等主要草原畜牧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獎補機制。這項政策覆蓋了廣大草原牧區,促進草原生態修復的同時影響著眾多牧民生産生活。”全國政協委員劉新樂説,“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補償標準不高、補貼方式不合理、資金髮放方式存在漏洞、補獎區域調整滯後、後續産業扶持資金不足等問題。”
為此,劉新樂建議國家加快修訂《草原法》,進一步完善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標準體系,強化草原生態保護建章立制工作;提高補償標準,探索建立補獎標準遞增機制和差別補獎機制,按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等級草原制定不同補獎標準;調整補貼發放方式,繼續採用標準畝系數分解草原獎補資金的同時,逐步實現從按畝補貼向按生態成效補貼過渡,建立牧區“參與式草畜平衡管理”模式,把補獎資金的分配權交給牧民大會,推動牧民由“要我平衡”向“我要平衡”轉變;優化補獎成效評價,建立以草原生態指標變化為考核依據的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將評價指標由“超載率”改為“草原生態綜合恢復率”,推動由按“畜”評價向按“草”評價轉變;探索“以保代補”政策,建立草原畜牧業乾旱指數保險制度,涉及使用不同草原類型區的保險産品,將10%的補獎資金轉化為草原畜牧業乾旱指數保險資金,建立市場化的草原生態保護機制。
(原標題:劉新樂委員:草原生態補獎政策要按“草”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