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楊雲峰)(〔2020〕3號)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北京監管局對楊雲峰短線交易新華聯文化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聯”,000620.SZ)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楊雲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楊雲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擔任新華聯副總裁。
2018年10月18日,“楊雲峰”賬戶累計買入“新華聯”11.64萬股,累計成交金額49.03萬元。2018年10月19日,該賬戶賣出“新華聯”2.91萬股,成交金額12.05萬元;當日該賬戶又買入“新華聯”1000股,成交金額4200元。該賬戶2018年10月18日買入“新華聯”後,于次日分別賣出、買入“新華聯”,相關交易相距不足6個月,交易無所得收益。“楊雲峰”賬戶資金來源於楊雲峰,交易由其朋友邵某下單操作。
楊雲峰上述行為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北京監管局根據當事人楊雲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楊雲峰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楊雲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任新華聯副總裁,2019年3月起至今任新華聯董事。截至目前,楊雲峰未直接持股新華聯。
新華聯文化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06月25日,註冊資本為18.97億元。公司于1996年10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0620。截止2020年03月31日,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東為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1.60億股,持股比例61.17%。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楊雲峰)
〔2020〕3號
當事人:楊雲峰,男,1975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楊雲峰短線交易新華聯文化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楊雲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楊雲峰自2011年5月起至今擔任新華聯副總裁。
2018年10月18日,“楊雲峰”賬戶累計買入“新華聯”116,400股,累計成交金額490,303元。2018年10月19日,該賬戶賣出“新華聯”29,100股,成交金額120,519.84元;當日該賬戶又買入“新華聯”1,000股,成交金額4,200元。該賬戶2018年10月18日買入“新華聯”後,于次日分別賣出、買入“新華聯”,相關交易相距不足6個月,交易無所得收益。“楊雲峰”賬戶資金來源於楊雲峰,交易由其朋友邵某下單操作。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證券賬戶資料、資金流水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楊雲峰上述行為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情形,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楊雲峰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7月13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