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海南海藥發佈公告顯示,此前公司披露關於抗病毒藥物研製取得進展的公告中關於抗病毒藥物的生産情況表述不準確,為此,海南證監局對其出具警示函。
公告顯示,2月14日,海南海藥披露《關於抗病毒藥物研製取得進展的公告》中關於抗病毒藥物的生産情況表述不準確,且未作出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未能客觀、真實、準確地介紹和反映抗病毒藥物的實際生産情況。
2月14日公告顯示,海南海藥已經完成瑞德西韋原料藥及製劑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完成瑞德西韋製劑的第一批生産,並已具備年産350萬支的規模化生産能力。
公告進一步透露,海南海藥已進行瑞德西韋製劑的中試生産,可批量生産瑞德西韋 50mg、100mg 兩種劑型。目前,公司已具備規模化批量生産能力,瑞德西韋製劑(50mg/支、100mg/支)年産能可達350 萬支。
資料顯示,瑞德西韋由美國Gilead 公司開發,主要用於防治埃博拉病毒感染。瑞德西韋通過體外和活體動物試驗表明對多種冠狀病毒有效,在國外通過了Ⅰ期和Ⅱ期臨床試驗,個別病人試用表明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有效。
此外,海南海藥風險提示稱,目前瑞德西韋在中國開展的用於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的Ⅲ期臨床試驗尚未揭盲。因此該藥物對於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的治療是否有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二條的規定。該規定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對此,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海南海藥出具警示函。
3月1日,深交所對海南海藥進行通報批評。深交所指出,海南海藥上述關於抗病毒藥物研製取得進展的公告,未對抗病毒藥物研製合作夥伴的合作模式、各方權利義務等重要資訊進行披露,而上述資訊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公司資訊披露不完整,構成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誤導性陳述。深交所決定,對海南海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海南海藥董事會秘書李日萌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此前,海南海藥為支援湖北地區抗擊疫情,累計兩次向湖北省公安廳捐贈價值近1000萬元的藥品。
兩次捐贈的藥品包括頭孢克洛顆粒、頭孢克洛膠囊、阿莫西林膠囊、阿莫西林分散片、阿昔洛韋顆粒、鹽酸金剛烷胺片等藥品。
資料顯示,海南海藥創立於1965年,前身為海口市制藥廠。1992年改制為股份公司,199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躋身全國醫藥工業企業百強行列,2012年進入全國醫藥工業50強。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