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公佈的湖北證監局關於對劉曉蓓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32號)顯示,劉曉蓓作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員工持股計劃減持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武商A”,000501.SZ)的相關事宜。員工持股計劃作為鄂武商A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2019年5月23日至7月25日期間,共減持鄂武商A股票1952.99萬股,導致持有鄂武商的股份由7.28%減至4.74%。在持股比例減少至5%時,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未提交書面報告並公告,也未停止買賣鄂武商A股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劉曉蓓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處罰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劉曉蓓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曉蓓:
你作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員工持股計劃減持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武商A)的相關事宜。員工持股計劃作為鄂武商A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2019年5月23日至7月25日期間,共減持鄂武商A股票19,529,925股,導致持有鄂武商的股份由7.28%減至4.74%。在持股比例減少至5%時,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未提交書面報告並公告,也未停止買賣鄂武商A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9月2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