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制定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具體舉措包括簡化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産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規則;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
REITs試點面臨三方面問題
劉新華介紹,REITs是指一種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匯集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業投資機構進行不動産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收益及時分配給投資者的投資基金。REITs是將流動性較低的不動産資産轉化為流動性較好的證券資産的重要手段,對於盤活不動産存量資産,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具有重要意義。目前,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開展的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揭開了公募REITs的序幕,為REITs的進一步推廣奠定了實踐基礎,但面臨産品結構複雜、嵌套層級過多、法律責任覆蓋不足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的要求,依照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制定資産支援證券和資産管理産品發行、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議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牽頭起草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推動REITs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劉新華還介紹了REITs試點情況。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正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他認為,推出基礎設施公募REITs有助於緩解基礎設施投資壓力;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供給側改革;對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支援;為我國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産品。
關於REITs試點當前存在的問題,劉新華表示,REITs試點在證券投資基金法框架下建立了“公募基金+單一基礎設施資産支援證券”的公募REITs法律結構,無需對基本法律制度進行修改,立法成本小。但面臨三方面問題:包括多層級嵌套的産品結構過於複雜,導致公募REITs管理成本和稅收較高,存在收益率逐層攤薄的問題;底層資産的運作涉及原始權益人、資産支援證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等多個主體,對內部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責任規定無法完全契合REITs的特點,在打擊REITs相關違法行為時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為REITs規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表示,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二條規定:“資産支援證券、資産管理産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該規定將資産支援證券、資産管理産品納入證券的範圍,但是由於資産支援證券、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交易有不同於股票、債券的特點,因此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制定具體發行交易辦法。建議儘快制定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為REITs的進一步規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劉新華提出三方面建議。一是簡化REITs産品結構,明確REITs直接公開發行與上市的規則。REITs産品結構可以參照目前資産證券化業務,以不動産所産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但是在註冊發行、強制資訊披露、反欺詐、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監管機構等方面,應直接對接證券法,強化持續管理、防控風險,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
二是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功能監管”的要求,以及證券法關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REITs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證券法和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條例制定配套業務規則,對管理人、託管人、原始權益人、資産服務機構、基礎資産評估機構等參與方的職責、盡職調查、計劃的投資運作和資訊披露等方面進行有效規範,依法實施功能監管。
三是明確REITs的稅收政策。資産證券化是一項較為複雜的業務,在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下,REITs在産品設立及運營環節均面臨較高的稅負成本。從境外成熟市場情況看,多國政府均在制定REITs法規的同時,出臺了REITs産品設立及運營環節的稅收中性政策,確保不存在重復徵稅的情形。建議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REITs稅收支援政策體系,在産品設立環節考慮免征或遞延不動産轉讓相關的稅費,在産品運營期間避免重復徵稅,並允許REITs投資者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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