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産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投資型産品應統一劃分風險等級 強化對普通投資者保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3月28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就《金融機構産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六章五十條,對金融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中的有關義務進行規範。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發行和銷售的投資型産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産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涉及投資組合的産品,應當按照産品整體風險情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發行機構與銷售機構的産品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的,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孰高原則採用並披露評級結果。
同時,發行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對産品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並將變動情況及時告知銷售機構。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披露風險等級變動情況,並根據産品及投資者資訊變化情況,主動調整適當性匹配意見,及時告知投資者。
《辦法》還將投資型産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向普通投資者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銷售投資型産品前,應當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投資者在同一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單日不得超過兩次,年度累計不得超過八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與最近一次結果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提示,請投資者對變動情況再次確認。
在保險産品銷售方面,《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綜合考慮保險産品類型、産品保障責任、保單利益是否確定等因素,對保險産品進行分類分級。《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産品的,還應當參照《辦法》關於投資型産品的相關要求,開展産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