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肖卿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肖卿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肖卿萍時任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聖股份”證券代碼:002742)職工監事,通過“王X陽”、“王X”和“向X”等證券賬戶將其持有的“三聖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累計買入31,500股,成交金額608,746元,累計賣出27,800股,成交金額533,166.72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涉案賬戶股票交易記錄、資金劃轉憑證及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寧波證監局認為,肖卿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肖卿萍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肖卿萍)
〔2020〕3號
當事人:肖卿萍,女,1966年5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肖卿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肖卿萍時任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聖股份)職工監事,通過“王X陽”、“王X”和“向X”等證券賬戶將其持有的“三聖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累計買入31,500股,成交金額608,746元,累計賣出27,800股,成交金額533,166.7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肖卿萍通過“王X陽”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三聖股份”6,900股,成交金額120,779元,累計賣出6,900股,成交金額140,810.72元;
2.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間,肖卿萍通過“王X”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三聖股份”11,800股,成交金額235,572元,累計賣出8,100股,成交金額175,691元;
3.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間,肖卿萍通過“向X”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三聖股份”12,800股,成交金額252,395元,累計賣出“三聖股份”12,800股,成交金額216,66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涉案賬戶股票交易記錄、資金劃轉憑證及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肖卿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肖卿萍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4月27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