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4日訊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上交所發佈關於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股份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100)及時任董事長周立業等五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經查明,2019年1月31日,同方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1.5億元到-17.2億元,預計公司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14.5億元到-20.2億元。業績預虧主要是計提各類資産減值所致,包括子公司北京壹人壹本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人壹本)商譽減值、參股公司深圳市華融泰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泰)與中國醫療網路有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及持有的陜西廣電網路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現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減值。同時,公司在風險提示部分指出,前述資産減值測試工作正在進行中,減值金額存在不確定性;除上述事項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本次業績預告內容準確性的重大不確定因素。
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18年虧損額度大幅增加,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8.8億元左右。業績預告更正的原因除上述事項外,增加子公司壹人壹本商譽減值金額並對其計提無形資産減值,還計提大額存貨跌價損失、對子公司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計提商譽減值、對持有的同方康泰産業集團有限公司股票計提減值及參股公司華融泰、天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誠國際)出現投資虧損等。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8.8億元。
公司年度業績預告是投資者關注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産生重大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要求,充分、審慎地評估當期投資損益、存貨跌價準備、資産減值等,確保預告業績的準確性。但公司預告的業績與實際業績狀況出現巨大偏差,差異金額巨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差額達21.6億元,差異幅度達125%,情節嚴重;同時,公司未在業績預告中對可能導致業績預告不準確的事項進行充分、明確的風險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及時對業績預告進行更正,遲至2019年4月25日才發佈業績更正公告,更正資訊披露不及時。
公司業績預告不準確,與實際業績相比差異絕對值巨大,且公司業績預告更正公告資訊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6條、第11.3.3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長周立業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裁黃俞作為公司經營管理主要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周海英作為財務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園園作為具體資訊披露具體事務負責人、時任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何佳作為財務會計事項的主要督導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周立業、時任總裁黃俞、時任財務總監周海英、時任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何佳、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園園予以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6條: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資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資訊披露事務,協調公司資訊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資訊出現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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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