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 重慶證監局對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聖股份)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經查明,三聖股份董事長及高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一)三聖股份與重慶青峰健康産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峰健康)構成關聯關係
潘先文、周廷娥為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分別持有三聖股份49.37%和7.23%股權。潘先文係三聖股份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潘先文、周廷娥分別持有青峰健康95%和5%股權,潘先文係青峰健康法定代表人,三聖股份與青峰健康構成關聯關係。
(二)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合計44900萬元
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潘先文指使並組織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楊志雲安排三聖股份工作人員李某、鄧某等人協調供應商並劃轉資金。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5月至12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吉有隆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有隆)劃轉資金9000萬元,吉有隆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9000萬元。
2018年5月至8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皇建材)劃轉資金14200萬元,富皇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42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穎達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達皇)劃轉資金2000萬元,穎達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20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嘉尚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尚物資)劃轉資金5700萬元,嘉尚物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57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都姜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姜皇)劃轉資金3500萬元,都姜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35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亞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磊建材)劃轉資金2000萬元,亞磊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2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戈鷹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戈鷹物資)劃轉資金3000萬元,戈鷹物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3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合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歡建材)劃轉資金1000萬元,合歡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怡鈦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鈦達)劃轉資金1500萬元,怡鈦達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500萬元。
2018年10月,三聖股份以挂賬供應商的方式向青峰健康提供紙質承兌匯票3000萬元。
綜上,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合計44900萬元。
(三)青峰健康歸還三聖股份佔用資金44900萬元及利息1342.76萬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青峰健康向富皇建材歸還資金7700萬元,富皇建材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7700萬元。
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吉有隆歸還資金9000萬元,吉有隆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90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戈鷹物資歸還資金3000萬元,戈鷹物資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30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500萬元,轉賬附言為“代重慶怡鈦達建材有限公司歸還往來款”。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000萬元,轉賬附言為“代重慶市合歡建材有限公司歸還往來款”。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嘉尚物資歸還資金5700萬元,嘉尚物資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57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重慶港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臨建材)歸還資金300萬元,港臨建材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3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6700萬元,歸還資金佔用利息1342.76萬元。
綜上,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三聖股份累計收到青峰健康還款44900萬元及資金佔用利息1342.76萬元。
(四)未及時披露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已達到臨時披露標準,而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一)對關聯交易的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情況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三聖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關聯債權債務往來”,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聖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三聖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二)對財務報表的虛假記載情況
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258.40萬元。三聖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574.62萬元。
(三)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審議及審批情況
公司董事潘先文、張志強、張凱、謝雲、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杜勇,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楊志雲、黎偉、胡向博對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對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經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董事會秘書張凱、總經理張志強、董事長潘先文審批同意後公開披露。
以上事實,有公司公告、董事會及監事會材料、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聖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潘先文作為三聖股份董事長,為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
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潘先文作為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最終決定並安排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通過供應商劃轉公司資金到青峰健康,且未告知三聖股份予以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財務總監楊志雲組織安排財務部工作人員完成資金劃轉,知曉三聖股份資金流向關聯方,且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為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董事張志強、張凱、謝雲、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黎偉、胡向博,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為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當事人: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慶市北碚區。
潘先文,男,1963年2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係三聖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住址:重慶市北碚區。
楊志雲,男,1965年6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財務總監,住址:重慶市北碚區。
張志強,男,1967年1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總經理,住址:重慶市北碚區。
張凱,男,1980年2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謝雲,男,1972年8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重慶市北碚區。
魏曉明,男,1961年12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
郝廷艷,男,1963年4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董事,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錢覺時,男,1962年8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獨立董事,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
苑書濤,男,1973年6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獨立董事,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
楊敏,女,1977年11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重慶市渝中區。
王洪進,男,1968年9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監事,住址:重慶市南岸區。
肖卿萍,女,1966年5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監事,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黎偉,男,1958年5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副總經理,住址:重慶市渝中區。
胡向博,男,1984年7月出生,時任三聖股份副總經理,住址:重慶市江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重慶三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聖股份或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
法享有的權利。三聖股份、潘先文等15名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
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一)三聖股份與重慶青峰健康産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峰健康)構成關聯關係
潘先文、周廷娥為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分別持有三聖股份49.37%和7.23%股權。潘先文係三聖股份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潘先文、周廷娥分別持有青峰健康95%和5%股權,潘先文係青峰健康法定代表人,三聖股份與青峰健康構成關聯關係。
(二)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合計44900萬元
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潘先文指使並組織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楊志雲安排三聖股份工作人員李某、鄧某等人協調供應商並劃轉資金。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5月至12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吉有隆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有隆)劃轉資金9000萬元,吉有隆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9000萬元。
2018年5月至8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皇建材)劃轉資金14200萬元,富皇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42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穎達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穎達皇)劃轉資金2000萬元,穎達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20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嘉尚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尚物資)劃轉資金5700萬元,嘉尚物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5700萬元。
2018年6月至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都姜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姜皇)劃轉資金3500萬元,都姜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35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亞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磊建材)劃轉資金2000萬元,亞磊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2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戈鷹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戈鷹物資)劃轉資金3000萬元,戈鷹物資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3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市合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歡建材)劃轉資金1000萬元,合歡建材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000萬元。
2018年7月,三聖股份向重慶怡鈦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鈦達)劃轉資金1500萬元,怡鈦達向青峰健康劃轉資金1500萬元。
2018年10月,三聖股份以挂賬供應商的方式向青峰健康提供紙質承兌匯票3000萬元。
綜上,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合計44900萬元。
(三)青峰健康歸還三聖股份佔用資金44900萬元及利息1342.76萬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青峰健康向富皇建材歸還資金7700萬元,富皇建材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7700萬元。
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吉有隆歸還資金9000萬元,吉有隆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90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戈鷹物資歸還資金3000萬元,戈鷹物資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30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500萬元,轉賬附言為“代重慶怡鈦達建材有限公司歸還往來款”。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000萬元,轉賬附言為“代重慶市合歡建材有限公司歸還往來款”。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嘉尚物資歸還資金5700萬元,嘉尚物資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57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重慶港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臨建材)歸還資金300萬元,港臨建材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300萬元。
2019年4月,青峰健康向三聖股份歸還資金16700萬元,歸還資金佔用利息1342.76萬元。
綜上,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三聖股份累計收到青峰健康還款44900萬元及資金佔用利息1342.76萬元。
(四)未及時披露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三聖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已達到臨時披露標準,而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一)對關聯交易的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情況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三聖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關聯債權債務往來”,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聖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聖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三聖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二)對財務報表的虛假記載情況
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258.40萬元。三聖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574.62萬元。
(三)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審議及審批情況
公司董事潘先文、張志強、張凱、謝雲、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杜勇,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楊志雲、黎偉、胡向博對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對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經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董事會秘書張凱、總經理張志強、董事長潘先文審批同意後公開披露。
以上事實,有公司公告、董事會及監事會材料、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聖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潘先文作為三聖股份董事長,為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潘先文作為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最終決定並安排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通過供應商劃轉公司資金到青峰健康,且未告知三聖股份予以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財務總監楊志雲組織安排財務部工作人員完成資金劃轉,知曉三聖股份資金流向關聯方,且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為三聖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董事張志強、張凱、謝雲、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黎偉、胡向博,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為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三聖股份提出:公司資金通過供應商劃轉至關聯方青峰健康是個人違規行為導致,公司無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動機和行為。公司在發現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後及時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已及時糾正控股股東違規事項,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若公司遭受處罰將會導致重大危機發生。申請免除行政處罰。
潘先文提出:本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發展實體經濟,推動公司發展,從未有過違規前例。違規事件原因在於本人認識不足,規範意識不夠導致。違規事項已及時糾正,未對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申請減輕行政處罰。
楊志雲提出:公司資訊披露違規事項,當事人存在過錯,但事後通過督促控股股東進行自查自糾,全部歸還佔用資金本息。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展開調查,違規事項已及時糾正,未對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申請減輕行政處罰。
張志強、張凱、黎偉、郝廷艷、胡向博、楊敏、王洪進、肖卿平、魏曉明、謝雲、錢覺時、苑書濤提出:公司資金通過供應商劃轉至關聯方青峰健康的相關事實,當事人未參與且不知情,不能及早發現違規行為。公司發現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後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當事人積極履行職責,促使違規行為糾正,持續督促整改落實等,申請免於行政處罰。謝雲提出本人非財務專業,對財務類數據更多倚重職能部門或專業人員報告及意見,無法推斷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虛假情況,主觀上無過錯,並非屬於直接責任人員。張凱提出本人在審閱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過程中,對預付賬款及經營性活動現金流出明顯增加的情況提出了質疑,安排財務部門進行落實,未收到存在異常情況的回復,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錢覺時提出本人任職獨立董事以來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發揮專業特長,獨立客觀行使表決權。審定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時對重大事項進行問詢,對於預付款大幅增加的問題基於專業背景做出獨立判斷。發現公司預付款異常時,配合監管調查取證,督促公司回復監管問詢函及關注函,並就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苑書濤提出公司在資訊披露方面的違法行為被故意隱瞞的情況下,作為法律專業背景的當事人無法推斷財務報表是否存在虛假記載情況,不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範疇。對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必要關注,獲悉公司存在資金佔用情況後,向公司了解情況,採取補救措施督促公司儘快協調關聯方歸還佔用資金等。
經復核,針對三聖股份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聖股份作為對外承擔責任的法人主體,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故對三聖股份提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復核,針對潘先文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潘先文作為三聖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指使並組織三聖股份財務總監楊志雲通過協調供應商並劃轉資金,且未將相關事項及時告知三聖股份,造成公司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導致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係三聖股份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屬於法定減輕事由,故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復核,針對楊志雲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楊志雲作為三聖股份財務總監,受實際控制人潘先文指使,協調供應商並安排工作人員劃轉資金至關聯方,且未將相關事項及時告知三聖股份,造成公司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導致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係三聖股份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屬於法定減輕事由,故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復核,針對張志強、張凱、郝廷艷、謝雲、魏曉明、楊敏、肖卿萍、王洪進、黎偉、胡向博、錢覺時、苑書濤的申辯意見,我局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水準,主動調查並獲取決策所需資料,獨立發表專業判斷,上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且本案量罰時已考慮上述因素,故對上述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考慮到獨立董事對三聖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事項進行了必要的關注,同時在知悉公司存在資金佔用情況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決定酌情對苑書濤、錢覺時從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三聖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潘先文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60萬元罰款;
三、對楊志雲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張志強、張凱、魏曉明、謝雲、郝廷艷、楊敏、王洪進、肖卿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五、對苑書濤、錢覺時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黎偉、胡向博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19年9月6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