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

發佈時間:2018-04-03 15:22:12 | 來源: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楊霄霄

關鍵詞:中國,宗教信仰自由

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日發表《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8年4月

目錄

前言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三、宗教活動有序開展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五、宗教關係積極健康

結束語

前言

中國是共産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始終堅持從本國國情和宗教實際出發,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宗教工作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不斷提高。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中國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最大限度團結廣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對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種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樣,享有同等政治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不會因信仰不同造成權利上的不平等。國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不得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強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權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必須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傳統和社會倫理道德。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國家對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不以行政力量發展或禁止某個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國家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內部事務。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和宗教界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利用宗教宣傳極端思想和從事極端活動,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宗教在國家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不得恢復已經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國家安全的活動。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是中國憲法確定的原則。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援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自主辦理宗教事業。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民族獨立、社會進步的鬥爭中,基於天主教和基督教長期被殖民主義、帝國主義所控制和利用,被稱作“洋教”的屈辱歷史,由中國信教公民自主作出的歷史性選擇。這一原則,順應了中國人民謀求民族獨立、人民解放的歷史潮流,順應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時代要求,使中國宗教的面貌煥然一新,得到國際宗教友好人士的普遍理解、尊重和支援。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是要斷絕中國宗教組織同境外宗教組織的正常聯繫。中國政府支援和鼓勵各宗教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交往,建立、發展、鞏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關係,增信釋疑,展示良好形象。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從事各種違反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活動,控制中國宗教組織、干涉中國宗教事務,甚至企圖顛覆中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並將依法處置。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要引導信教公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於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就是要引導宗教界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教規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融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

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的法治化水準不斷提高,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更加規範,對廣大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加全面有力。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中國憲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時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些規定為國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提供了憲法依據。

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體現于基本法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均有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貫徹平等保護原則,規定公民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法律適用上的平等權、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和自主擇業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等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區別,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宗教歧視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宗教事務行政法規更加完善。2017年修訂公佈的《宗教事務條例》,強化了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保障,依法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增加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的內容。條例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在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開辦宗教院校、申請法人資格、出版發行宗教書刊、接受宗教捐獻、管理宗教財産、開展公益慈善和對外交流活動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條例明確了遏制宗教商業化,增加了關於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的內容,同時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出版物、網際網路不得發佈歧視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論。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強調,中國政府尊重在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境內外國人可以在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宗教團體邀請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符合規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同時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開辦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學生,不準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或進行其他傳教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依法打擊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不得宣揚、支援、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國家採取措施遏制宗教極端主義傳播、蔓延,同時特別注意防止把暴力恐怖活動、宗教極端主義與特定民族或特定宗教聯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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