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
第五章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品質、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附錄2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
教財〔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的有關規定,教育部、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教育部 財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依法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
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財政部有關領導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領導、專家和學者組成,每屆聘期三年,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兩人,副主任兩人,委員若干人。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小組和工作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長和成員不少於五人。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國家獎學金評選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在評審過程中,認真審閱評審材料,聽取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在平等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係、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領導小組申請回避;(三)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資訊。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由評審領導小組主持,全體評審委員參加。評審領導小組向評審委員介紹情況,提出評審工作要求。評審委員會向各評審小組宣佈評審工作程式和有關工作要求。(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按照要求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第八條 評審委員對各地區、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中央主管部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高校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上報了完整的材料;(二)各高校、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了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和審核工作;(三)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評審小組發現中央部門主管司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在初評和審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條情形時,應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要求其限期改正後重新報送評審材料;發現下列第(三)條情形時,應不予通過審查,由評審小組寫出書面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審定:(一)評選程式違反規定的;
(二)所提供的評審材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三)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
第十條 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匯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批。第十一條 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同意後,由教育部向各有關中央部門主管司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各直屬高校批復評審意見。第十二條 教育部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佈獲獎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 教育部批復評審意見後,各高校向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並一次性發放國家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