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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指標
1.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中西部指《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的六盤山區等11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下簡稱“連片特困地區”),以及已明確實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南疆三地州。11個連片特困地區的分區情況和分縣名單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下發連片特困地區分縣名單的通知》(國開發〔2011〕7號)為準;東部地區指東部各省自行劃定的連片特困地區。
2.重點縣:中西部指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東部指東部各省自行確定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二、具體指標
(一)組織領導情況
1.扶貧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有六項指標:
1.1省政府常務會、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或省委、政府主要領導是否專門研究過扶貧開發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召開省政府常務會,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會議,或省委、政府主要領導,專門研究全省的扶貧開發工作。若有,提供會議紀要、會議通知或其他相關文件備查。
1.2是否召開了省級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指考核年度是否召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會議,部署工作。若有,提供會議通知、會議總結或情況通報等相關文件備查。
1.3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是否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書面報告過工作,指根據《綱要》要求,考核年度本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是否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了工作。若是,提供書面報告備查。
1.4是否將部隊參與扶貧開發納入本省扶貧開發總體規劃,並建立了長效機制,指是否按照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全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將部隊參與扶貧開發納入本省扶貧開發總體規劃,建立了長效機制。若有,提供相關文件備查。
1.5是否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納入省級年度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指標體系,指在本省的省級年度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指標體系中,是否將扶貧開發工作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納入考核。若是,提供相關文件備查。
1.6是否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指本省制定的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制度中,是否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專門的內容或項目納入考核。若是,提供相關制度和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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