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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六、考核內容
(一)中央對各省的考核,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內四個方面內容:
1.組織領導情況。主要考核各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對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視程度,是否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本省、本部門工作議事日程,全力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相互配合的大扶貧格局。
2.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主要考核各省減貧成效,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基本公共服務條件以及農村金融服務的改善等,推動各行業部門完成《綱要》確定的扶貧任務。
3.扶貧工作實施情況。主要考核各省易地扶貧搬遷、整村推進、産業扶貧、以工代賑和技能培訓等專項扶貧工作的進展情況。
4.扶貧工作管理情況。主要考核各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貧困人口瞄準、扶貧工作制度以及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情況。
具體考核指標詳見附表1、2。各省對市縣兩級的考核,可參照本考核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考核內容和指標適當增減。
(二)對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委的考核,主要按照《關於貫徹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辦發〔2011〕27號),對其任務落實情況予以考核。
七、考核依據
(一)《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
(二)《關於貫徹實施〈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和各部門扶貧開發工作職責。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意見》。
(四)國家扶貧工作相關文件和規劃。
(五)各省扶貧部門的職責、職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總結。
(六)預算安排、分配及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相關文件,包括預算批復、撥付文件,項目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及批復等。
(七)統計部門的相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八)預決算報告、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九)年度審計報告。
(十)其他相關資料。
八、考核組織
考核工作由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在中央層面成立扶貧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工作實施小組(以下簡稱“考核組”)。
扶貧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牽頭,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衛生部、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和扶貧辦等部門參加,負責對各省考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政策支援,並對考核結果初步認定。
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考核組。考核組設在國務院扶貧辦,選聘扶貧、績效、區域經濟、農村經濟、公共行政管理、統計和財務等方面的專家,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部門有關人員共同組成,具體負責考核工作。
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組建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組。
九、考核實施
中央對各省上年度扶貧開發工作的考核于當年8月31日前完成。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各省自評。各省按照考核辦法,結合本省扶貧開發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對市縣兩級的考核;4月15日前完成省級自評工作;4月30日前將省級自評報告、年度扶貧開發工作總結、相關基礎數據和資料,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重點縣考核情況,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考核組初審。每年5月20日前,考核組完成對各省自評報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重點縣考核情況以及有關數據、資料的分析和初審。
(三)實地考察。每年6月30日前,考核組根據各省自評情況,至少選擇三分之一的省開展實地調研、核查工作。
(四)綜合考核。每年7月31日前,考核組根據各省自評情況、結合實地調研以及相關基礎數據和資料,完成對各省扶貧開發情況的全面考核,東部和中西部分別評定出A、B、C、D等4個等次,報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初步認定。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凡發生被紀檢、審計等認定以及媒介披露並被查實存在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省,取消“A、B”級評定資格。
(五)考核結果報批和通報。每年8月31日前,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呈報考核結果,待批復後通報各省,並在國務院扶貧辦網站上公告。
(六)數據來源。凡國家統計局或國家相關行業部門有統計數據的指標,由考核組收集(東部省份以國家統計局各省級調查總隊、省統計局和行業部門數據為準,由各省填報);其他指標,由各省收集填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委具體工作落實情況,由各牽頭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國務院扶貧辦。
十、考核結果
(一)中央對地方的考核。
1.對考核結果為A、B等次的省,以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通報表揚,並作為下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一個因素,給予獎勵和傾斜。同時,作為省級扶貧部門評選年度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
2.對考核結果為D等次的省給予通報批評。
3.考核結果抄送黨委組織部門,作為有扶貧開發工作任務的地方和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獎懲、使用的重要依據。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委具體工作落實情況,由國務院扶貧辦匯總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並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以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在領導小組成員內部通報。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 1、中西部扶貧開發工作考核主要指標
2、東部扶貧開發工作考核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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