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精神家園
精神家園的恢復重建,要重點做好災區群眾心理疏導,加強社區人文關懷,弘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工作。
第一節 心理康復
——實施心理康復工程,採取多種心理干預措施,醫治災區群眾心靈創傷,提高自我調節能力,促進身心健康。
——各級政府要指導和幫助災區群眾儘快恢復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區(村民委員會)組織,構建災區群眾和諧和睦互助的鄰里關係,發揮社區對安定人心、增進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務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營造關心幫助孤兒、孤老、孤殘的社會氛圍,實施災區孤兒、孤老、孤殘人員特殊救助計劃。
第二節 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遺址,建設充分體現偉大抗震救災精神的紀念設施。對在恢復重建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內外機構或個人,通過頒發榮譽證書、冠名給予鼓勵。
——鼓勵文藝工作者創作優秀作品,大力宣傳抗震救災中激發的偉大民族精神和自強不息重建新家園的感人事跡。
——搶救修復災區文物和文化典籍,搶救和保護具有民族特色和紀念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培養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
專欄30 精神家園
心理康復工程→在中小學校開展心理疏導教育,在醫院設置心理門診,組織專業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進社區(村莊),開設心理諮詢熱線,培訓心理疏導專業人員,編寫災區志願者服務工作手冊和心理輔導手冊
羌族文化搶救工程→建立國家級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修復嚴重受損的羌族文物,搶救災區文物、文化典籍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建立民間文化數據庫,編寫羌族文化普及讀本
汶川地震遺址保護和建設→保護北川縣城、映秀鎮、漢旺鎮等地震遺址,建設地震遺址公園、博物館及其他紀念設施,建設汶川地震震中標誌物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堅持特事特辦,根據恢復重建需要,制定實施針對性強的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政策支撐。
第一節 財政政策
——建立恢復重建基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災區主要是四川省財政比照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中央政府行政事業支出,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層政權機構正常運轉。調整現有專項建設規劃和專項資金安排,按用途不變原則整合資金,向災區傾斜。
——積極利用國外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災後恢復重建優惠緊急貸款資金,與中央恢復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規劃區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因災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先由中央財政墊付償還。
第二節 稅費政策
——促進企業恢復生産。擴大規劃區企業增值稅抵扣範圍,災區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災區個人獲得的救災和捐贈款,以及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一線人員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援城鄉住房建設。對政府組織建設的城鎮居民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對農民重建住房,在規定標準內免征耕地佔用稅。
——促進城鎮居民就業。對規劃區內招用因災失業城鎮職工的企業,以及因災失業城鎮職工自主創業的,給予稅收優惠。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規劃區內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及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減免部分行政收費。免收規劃區內屬於中央收入的建築企業和礦産資源開採企業有關收費,減免金融機構以及電力企業的有關監管費。
——鼓勵各界參與重建。對單位、個體經營者和財産所有人無償捐贈物資、資金、財産的,給予稅收優惠。對用於恢復重建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第三節 金融政策
——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全國性金融機構對口支援受損分支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對災區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兼併重組。減免金融機構交易費用、客戶查詢等收費。
——加大信貸支援力度。允許開展並購貸款和跨地區貸款業務,延長還款期限。增加扶貧貼息貸款規模。對城鎮住房建設給予貸款優惠,鼓勵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增強機構貸款能力。繼續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降低支農再貸款利率、拓寬使用範圍。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增強農村信貸投放能力。
——發揮資本市場功能。通過政府引導募集社會資金,設立災後恢復重建産業投資基金。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基礎設施項目發行債券和資産證券化産品。支援企業上市融資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對各類保險給予費率優惠。
——加強信用環境建設。依法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産所有權和繼承權。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
第四節 土地政策
——調整用地計劃。調整災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核定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擴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週轉指標範圍。對恢復重建項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邊建設邊報批。
——實行特殊供地。對恢復重建項目用地,按規定分別採取免收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收入、劃撥土地、降低地價等特殊政策。
——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保護耕地,支援土地整理復墾。促進工業集中佈局,城鎮內部緊湊佈局,有條件的村莊相對集中,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用,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節 産業政策
——重振旅遊經濟。把旅遊業作為恢復重建的先導産業,優先安排恢復重建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等用於旅遊基礎設施和旅遊企業的恢復重建,儘快全面恢復旅遊業的發展。
——促進農業生産。中央財政對農業生産資料生産、規模化種養殖、良種繁育、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給予支援,對拋售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向災區傾斜。
——支援骨幹企業。中央財政對中央國有重點骨幹企業恢復重建給予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支援,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重建給予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援,對符合産業政策的地方骨幹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援。
——扶持中小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和貸款貼息等支援。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的生産。
——促進商貿流通。對受損糧庫搶修、重建,中央財政給予支援。對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礎設施以及重要商品儲備設施的恢復重建,國家給予適當支援。
——調整行業準入。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鼓勵國有煤礦企業整合受災小煤礦。適當放寬水泥生産“上大壓小”條件,建設一批新型幹法水泥生産項目。實行直購電試點。
——淘汰落後産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落後産能,關閉無法達到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企業和重要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産能給予獎勵,妥善解決好淘汰和關閉企業職工的生活。
第六節 對口支援
——明確支援任務。19個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於本省(市)上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的實物工作量,對口支援四川、甘肅、陜西省的24個縣(市、區)(注7)
。
——鼓勵各界投資。鼓勵各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到災區投資辦廠、興建經營性基礎設施。
——提供便利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向對口支援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對恢復重建大宗貨物運輸,鐵路部門優先列入運輸計劃,公路部門開闢“綠色通道”。
第七節 援助政策
——開展教育援助。鼓勵各地區吸收災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本地就學。對在務工地就學的災區農民工子女,應給予當地學生同等待遇。加大對中小學教師特別是特殊教育師資配置和培訓的支援力度。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擴大高校在災區的招生計劃。
——實施孤殘救助。支援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康復等設施建設。新建公共服務場所應配置殘疾人專用設施。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孤殘人員提供多種扶助。
——加大就業援助。將因災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確保每個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按規定降低規劃區內企業失業保險費率。採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措施促進就業。
——提供社會保障。確保參保人員工傷保險支付,通過社會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參保傷亡職工。確保災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因災停産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破産企業清償後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經批准後予以核銷。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節 其他政策
——開展社會募集。倡導社會各界繼續捐贈款物。鼓勵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在恢復重建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提供技術援助和贈款。鼓勵境外、國外專家以多種方式參與恢復重建。
——推進以工代賑。採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災區群眾參與恢復重建。恢復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用於廢墟清理、過渡性安置點建設以及小型農村基礎設施的修復等。以工代賑的恢復重建項目不要求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適當提高勞務報酬所佔比例。
——穩妥安置人口。統籌安置規劃區內需要安置的受災農村人口。對實行農業安置的,應依法調劑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並給予後期扶持。對實行城鎮安置的,應妥善解決好居住、社會保障、創業就業以及戶籍等問題。
——實行同等優先。在同等條件下,恢復重建項目的建設優先選擇災區施工單位,優先招用災區勞動力,優先採購災區材料和設備。
——大力培養人才。安排專項資金,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對恢復重建急需的城鄉規劃設計、建設項目管理、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指導、心理疏導、特殊教育、民族民間文化傳承等人員的培訓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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