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重建資金
堅持用改革的辦法多渠道籌措恢復重建資金,充分發揮災區作為恢復重建主體的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積極創新籌資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實現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完成重建任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一節 資金需求和籌措
——根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重建任務,恢復重建資金總需求經測算約為1萬億元。
——恢復重建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措: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國內銀行貸款、資本市場融資、國外優惠緊急貸款、城鄉居民自有和自籌資金、企業自有和自籌資金、創新融資以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節 創新融資機制
——採取多種方式,增強省級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能力。
——探索建立新型住房融資金融機構和專業性住房融資擔保機構,開展住房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等,解決城鄉居民住房融資困難。
——在規劃區內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鼓勵設立支援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探索設立支援恢復重建的各類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災區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等,推動中小企業貸款資産證券化試點,積極探索開發銀行信託理財産品,拓寬災區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加大保險産品創新力度,支援為恢復重建提供工程、財産、貨物運輸、農業以及建設人員意外健康等各類保險。
第三節 資金配置原則
——財政性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補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務、公益性市政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農業服務體系和農村基礎設施、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精神家園等領域的恢復重建,以及引導市場資金投入。中央恢復重建基金,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乾使用的原則,採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損毀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産和重建給予支援。
——對口支援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以及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專家諮詢、工程建設和監理等服務。
——社會募集資金,堅持尊重捐贈者意願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優先用於農村居民住房、學校、醫院、文化、社會福利、農村道路和橋梁、地震遺址紀念地和設施、自然保護區、文化自然遺産、精神家園等的恢復重建。
——信貸資金,主要用於城鄉居民住房、農業産業化、農業生産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遊、商貿和文化産業等的恢復重建。
——資本市場融資,主要用於交通、通信、能源、工業、旅遊、商貿和文化産業等的恢復重建。
——國外優惠緊急貸款資金,主要用於城鎮和農村公益性設施、基礎設施、廉租房、生態修復、環境整治等的恢復重建。
——創新融資,主要用於增強地方財力,引導信貸和社會資金投入,加大對城鄉居民住房建設、中小企業融資和産業結構調整的扶持等。
第十五章 規劃實施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明確目標任務,把握重建時序,落實工作責任,完善監督考核,有效推進本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一節 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恢復重建任務的艱巨性、複雜性和緊迫性,樹立全局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做好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恢復重建領導機構,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恢復重建負總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承擔和落實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協調和幫助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依據本規劃,建立恢復重建目標考核體系,作為考核災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二節 規劃管理
——本規劃是制定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政策措施和恢復重建實施規劃的基本依據,是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恢復重建中都要遵守並執行本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制訂恢復重建年度計劃,明確重建時序,落實責任主體。
——災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導下,編制本行政區恢復重建實施規劃,具體組織實施。根據需要編制或修改相應的城鄉規劃。
——在本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報告報國務院。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省實施本規劃的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在本規劃實施結束後,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規劃範圍以外其他災區的恢復重建規劃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家在恢復重建政策措施、重建資金安排以及財政轉移支付、扶貧開發等方面給予支援。
第三節 分類實施
——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級行政區的重建任務,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實施。主要是農村住房、城鎮住房、城鎮建設、農業生産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商貿以及其他可以分解落實到縣的防災減災、生態修復、環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復墾等。
——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跨行政區的重建任務,主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捐建項目,要統一納入恢復重建年度計劃和實施規劃。
第四節 物資保障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組織恢復重建物資的生産和調運,保障供應,穩定價格。國家對恢復重建物資的貨源組織、運輸保障等給予支援,做好協調。
——加強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礦石等物資的調運,組織好水泥、鋼材、工程機械等恢復重建重要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加強對恢復重建物資品質的監督檢查。對進口的物資,在依法檢驗檢疫的同時要及時驗放。
——加強對恢復重建重要物資的價格監管,合理調控價格。
第五節 監督檢查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金、項目和重要物資的跟蹤與管理,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定期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情況、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分配、撥付及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加強對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審計結果,確保重建資金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被侵佔、截留或挪用。
——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對建設工程品質和安全,以及産品安全品質的監管,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對建設項目以及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恢復重建結束後,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影響深遠。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災區廣大幹部群眾一定能夠用自己勤勞的雙手,重建起一個安居樂業、生態文明、安全和諧的新家園!
注1:極重災區和重災區的範圍,根據民政部等部門《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確定
注2:直接經濟損失為民政部匯總四川、甘肅、陜西三省規劃區51個縣(市、區)的數據
注3:重建分區的範圍和面積根據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報告》確定。
注4:該專欄數據為各項建設新佔用土地數,未扣減廢棄土地和整理復墾土地數。
注5: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主要包括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注6:縣鄉社會福利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站)、光榮院和優撫醫院、烈士紀念設施、軍休所。
注7:對口支援對象除已經公佈的四川省18個縣(市)外,增加了甘肅省的文縣、武都區、康縣、舟曲縣和陜西省寧強縣、略陽縣。
編制單位:
國家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規劃組
組長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副組長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成員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甘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旅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支援單位:國家汶川地震專家委員會、國家測繪局
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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