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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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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標誌著吉林省保護野生動物工作進入依法治理新階段。該《條例》于2023年12月1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是我省首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該項立法空白。

《條例》共二十八條,在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按照立法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從健全保護機制、完善保護舉措、強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對包括鄉鎮人民政府保護職責、棲息地保護單位責任、配備救護車輛、制定陸生野生動物與人衝突應急預案、野外放生活動、禁止干擾和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定每年4月為吉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4月22日至28日為吉林省愛鳥周等內容。

《條例》健全了我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國有林業企業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協助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職責。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的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增加了約談制度的規定。

《條例》完善了我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舉措。規定對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負有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採取多種方式營造適宜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環境;明確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機構應當加強疫病防控,履行飼養、管護、救治職責;提出收容救護機構應當配備防護裝備、救護車輛等工具設備,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厘清商品交易市場、網路平臺、餐飲場所等應當履行勸阻和制止違法經營行為,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等職責;增加了對野生動物驚擾的禁止性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條例》強化了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陸生野生動物與人衝突應急預案;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公佈熱線電話或者其他諮詢渠道,加強對放生活動的規範、引導。增加了對境外物種管理的規定,上位法第四十條對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審批、放生、採取的安全措施有較為詳細且嚴格的規定,對國家生態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外來物種和境外引進的陸生野生動物放生更應該加強指導,嚴格管理、約束。

吉林省地理、自然條件優越,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現有陸生脊椎動物496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24種。近年來,吉林省通過林草濕連通工程、造林綠化、防沙治沙,開展“綠衛”、“綠盾”、“清風”等專項行動,為野生動物打造了安居家園。中華秋沙鴨、白鶴等遷徙水鳥數量連年增長,東北虎、豹從數量從試點前的27隻、42隻增長到50隻、60隻以上。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珍貴遺産,它關乎生態的平衡和穩定健康。保護野生動物不僅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為野生動物提供安全的棲息地,更需要全社會行動起來,共同守護。

讓我們共同關注和保護野生動物,共建美好地球家園。


責任編輯:郭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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