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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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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了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文件,省財政廳聯合省稅務局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據、政策案例的體例進行梳理,編寫形成了《吉林省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1.0)》,其中,關於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解讀如下:

【享受主體】

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吉林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的,相關稅款扣減定額標準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礎上,按國家授權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3.企業與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納稅人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度扣減。

【享受方式】

1.申請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脫貧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資訊共用、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的《就業創業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招用脫貧人口無需提供)。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吉財公告〔2023〕45號)


責任編輯:郭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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