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審計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日報 時間:2023-10-03 16:36:49 編輯:珍珍

9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51條,分為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許可權和程式、審計結果和整改、法律責任等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條例時表示,條例健全了審計監督機制,落實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貫徹審計工作全覆蓋要求,完善了審計工作報告機制。強調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源、國有資産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

條例按照審計全覆蓋要求全面梳理審計事項,規定了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源、國有資産情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等11類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建立跟蹤審計制度,明確審計機關可以對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進行跟蹤審計。

在加強審計機關建設和審計人員管理上,條例也予以加強。如,銜接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工作要求,明確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審計機關管理體制改革,增強審計監督整體合力。

在審計人員履職行為規範和履職保護上,條例也進行了細化。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同時,條例健全乾預審計登記報告制度,明確在審計工作中對干預審計工作的行為,應當全面、如實登記並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記者  王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