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結婚了嗎”“多大年紀了”“生小孩兒了嗎”……多數女性求職者在面試時都會遇到這樣的“靈魂拷問”。女性就業歧視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責任在企業嗎?癥結到底在哪?我們應該怎麼辦?全國政協委員楊正國提案提出對招聘更多女職工的企業按照用工數量給予財政補貼、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統一標準支付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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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楊正國
提案全文:
女性就業歧視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解決,已經成了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有很多負面報道都指向企業一方,特別是民營企業。大家認為這個問題的責任在於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事實上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有一些問題值得關注。
首先,責任和義務的尺度問題。女職工生育是社會行為,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應承擔多少義務,我認為應與企業的承受能力相關,責任和義務的尺度應有一定的限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依法納稅、繳納各種保險(包括已經納入醫療保險合併徵收的生育險),這是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現在給予女職工各種保護,這是應該支援的,但並不是説給了女職工更多的休假和保護就一定會解決這些問題。現在的痛經假、産假、陪産假、難産假、這些加起來累計超過半年,而在這期間的工資待遇,之前全部是企業承擔,最近幾年生育津貼解決了一部分,但企業還是要承擔各地制定的在法定産假的基礎上增加産假期間的工資,以及超出生育津貼限額部分的工資。相比男性員工,企業除了損失半年的勞動力産出,還會額外增加不少支出。
其次,競爭與公平的問題。男女工在勞動力市場上存在替代效應,企業就會做有利於自身的選擇,這是一種市場化行為。比如,聘用更多男性的甲企業與聘用更多女性的乙企業相比,甲企業就會産生競爭優勢,對乙企業來講就是不公平。用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就是乙企業的行為具有更多的正外部性。如果不能夠消除或消減甲乙企業之間的這種差異,就不能從根本上緩解女職工在就業市場上的歧視問題。
因此,我建議:
1.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統一的標準支付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一是不再區分在任職單位的工資高低。女職工在原單位的待遇是基於對原單位的勞動産出而定,而生育期間並沒有提供勞動,所以採用這一標準存在一定的瑕疵。同時,生育這種社會行為並不能因為女職工職位高低或收入多少而劃分等級。在都沒有提供勞動的相同情況下,難道高管生育行為就比普通員工的生育行為會更多流程或步驟,會産生更多的費用,理應拿更多的待遇,這種觀念也站不住腳。二是超過法定産假部分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是基於各地政府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而來,應由地方財政負責解決或者由地方政府和企業分擔解決。地方政府不能只制定政策,而一味放大企業的主體責任,增加企業的負擔。
2.生育保險基金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其中企業繼續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金,填充資金池;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再各自負擔一部分。中西部財政不足的地方,可以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這樣可以降低或消除上述提到的甲乙企業之間的競爭差異。
3.對招聘更多女職工的企業,按照用工數量給予財政補貼,使得企業的經濟收益與社會收益取得平衡。
4.地方政府要合理適度出臺對女職工的各種保護條例,不能由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來制定政策,要充分徵求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要防止在保護女職工的同時增加企業的負擔,否則保護過頭,超過企業的承受範圍,一定會出現經濟學上提到的邊際遞減效應。各種保護還是要強調“合理負擔”的概念,畢竟企業才是用工的主體,企業倒閉歇業,帶來的只能是更大的失業。政府在制定各種政策時,一定要統籌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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