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接觸身體也能構成猥褻兒童罪!

發佈時間: 2018-11-19 18:17:12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深可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性侵、虐待兒童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此類犯罪必須予以堅決嚴懲。”


近來,性侵、猥褻兒童事件屢屢發生,每看到此類消息時便讓人對作案者心生憤恨。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其中,駱某猥褻兒童案指導案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路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件回顧


2017年1月,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體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係初二學生後,駱某仍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絕並在QQ好友中將其刪除後,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註冊另一QQ號並添加小羽為好友。


之後,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施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通過QQ軟體傳送給駱某觀看。後駱某又以在網路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檢方解讀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我國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高檢認為,網路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路軟體,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件中,駱某獲得並觀看了兒童裸照,猥褻行為已經實施終了,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新浪微網志上很多博友發出支援的聲音。


有媒體評論表示,最高檢發佈此番案例提及“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案件常見的辦案困境,更多是辦案過程中僵化證據思維的産物。司法機關在對具體行為進行認定的過程中不僅面對“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的跼踀,更必須立足於新興網路犯罪的客觀現實。辦案機關如果也以“是否直接身體接觸”為標準簡單化理解和處理相關案件,則將事實上有損公眾對法律的期待,這也是最高檢案件指引所力圖糾正的固化認識。


傳統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實踐中,均將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認定為具體的接觸式行為。當下社會,網際網路及智慧手機的普及,加上未成年人心智發展尚未完全成熟、防範能力較差等因素,為一些人通過網路進行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此次指導性案例明確通過網路實施的“淫穢”行為在刑法打擊“猥褻兒童”範圍內,拓寬了對兒童保護的範疇,距離未成年人受到全面保護更進了一步。


放寬猥褻認定標準有利於保護兒童權益,加大猥褻兒童犯罪成本作為保護兒童的重要一環也備受關注。


“儘快提高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起點,進一步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大學副校長于欣偉呼籲。她認為,近年來猥褻兒童罪頻頻曝出,根本原因在於犯罪成本太低,對該類犯罪尚未起到震懾作用。猥褻兒童行為會給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極大的危害,是一項嚴重侵害兒童權益的犯罪行為。作為社會中最脆弱的群體,法律應給予他們最嚴格的保護。為此,她建議,通過立法進一步提高猥褻兒童罪量刑起點。

新浪微網志評論更多傾向於對侵害兒童的人加重處罰力度。


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已然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末端環節。保護,更需從源頭抓起,預防兒童性侵害更重要。


那又該如何預防呢?政協委員們紛紛提出過建議,如深化兒童防性侵教育,父母應補課;將兒童防性侵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課程體系,列入小學必修課程;研究制定兒童易於接受、實際操作性強的兒童防性侵課本、教案;借助社會團體、公益組織聯合開展兒童防性侵公益行動,引起全社會更加廣泛關注等。


總之,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不是單一部門或團體所能解決的,它需要全方位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承擔起這份責任。

  資料來源:新華社 人民日報 法制日報 北京青年報 新浪微網志 浙江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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