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無法落籍“趴窩”6年的林肯車。
-本報記者 李洪濤 文/攝
在吉林省長春市生態東街4088號街邊的停車位上,停著一輛落滿灰塵、沒有懸掛牌照的林肯牌小客車。這輛價值79萬元的小客車6年來因無法落籍、無法上牌照,變成了趴窩的“廢鐵”。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接到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後,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購買的進口新車無法落籍
2018年3月9日,李剛與長春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吉通公司)簽訂了《用戶訂單》,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林肯349CC小客車。單證上顯示,該車是全新原裝進口。2018年4月8日,李剛到奧吉通公司提車,但該公司給他辦理的臨時牌照卻是天津的(津NX6717)。一名李姓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了1100元“辦照費”。然而當他駕車到達瀋陽高速出口時,新車卻被交警查扣。經過核實,交警告知他臨時牌照是假的。後來,經過奧吉通公司溝通協調,李剛的林肯新車被拖運回長春。
2018年6月22日,李剛將車開到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落籍和上牌照。交警部門查驗車輛後出具了《業務告知單》,並明確告知不予落籍。《業務告知單》上的內容顯示:車架號部位漆面脫落,無底漆,有改動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關於車輛識別代號的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業務。
消費者一波三折尋覓真相
李剛找到奧吉通公司討個説法,該公司卻拒不承認車架號部位曾重新噴漆。雙方協商幾次無果後,李剛向長春市凈月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凈月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購車合同》;判令被告退還79萬元購車款並三倍賠償273萬元及利息;另外,退還保險費、金融服務費、落籍封籍費等。2018年10月10日,凈月區法院審理後下達了(2018)吉0194民初字87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李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為了求證自己購買的這輛林肯牌新車是否真的有問題、交警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決定是否正確,李剛決定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11月12日,李剛將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告到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李剛購買的林肯牌小型車輛在辦理註冊登記過程中,交警部門工作人員經核驗後,發現該車輛識別代號位置附近表面明顯已經脫漆,且無底漆,與相近年份同款車型的新車車架號部位存在明顯差異,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QC/T484—1999)第一項油漆代號的有關規定,交警部門作出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李剛的訴訟請求。
李剛認為,既然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認定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證據充分、行政行為合法,那就充分證明自己購買的這輛林肯牌小客車有問題。
為此,李剛將奧吉通公司上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作出裁定,發回凈月區法院重審。
李剛隨即委託長春市綠園區博躍汽車服務中心對車輛進行檢測,出具的《情況説明》載明:“車輛的主車架螺絲、懸挂螺絲、發動機穩固螺絲等都有明顯擰動的痕跡,底盤多處噴漆,線束及車身附件卡扣線束也都有明顯拆裝痕跡,通過對該車檢查,懷疑此車是一台有過大的總成拆裝、改動車輛,建議該車到權威部門進一步檢測。”
經李剛申請,凈月區法院委託遼寧新天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技術鑒定,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遼新技鑒字2019第009號),鑒定意見為:車架號位置重新噴漆,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4.1.3要求。
2019年12月18日,凈月區法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作出判決,撤銷了李剛與奧吉通公司之間的購車合同,判令奧吉通公司退還購車款79萬元並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237萬元,駁回了李剛其他訴訟請求。
凈月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奧吉通公司上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並補充了福特汽車公司一名員工出具的《林肯領航員車架號情況説明》。該員工寫道:在被放行到車輛總裝車間之前,該車輛到達涂裝車間的終檢區域。在該終檢過程中,發現在待打刻車架號的區域內有焊渣。為了保護後續在此區域打刻的車架號,該車輛隨後被送到涂裝車間的維修區域,並通過相關步驟去除焊渣。隨後,車輛放行到下一車間裝飾車間,在該車間進行車架號打刻。另外,該員工稱,該車架號是原始車架號,並未進行過修改。
福特汽車公司員工出具的《林肯領航員車架號情況説明》,承認了該林肯車的車架號部位有重新噴漆行為。因此,沒有逃過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火眼金睛”。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于2020年12月23日下達了(2020)吉01民終1399號《民事判決書》。《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該判決書上看到以下字樣(摘錄):本院認為,李剛與奧吉通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中,李剛主張奧吉通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奧吉通公司按購車款三倍賠償其損失,李剛應就奧吉通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李剛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案涉車輛存在瑕疵是奧吉通公司所為,又不能證明奧吉通公司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案涉車輛。而且,二審時,奧吉通公司提交了《林肯領航員車架號情況説明》,該説明證明案涉車輛存在瑕疵確非奧吉通公司所為。因此,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奧吉通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凈月區法院(2019)吉0194民初871號民事判決,駁回李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10月25日李剛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該院沒有開庭,2021年10月26日(次日)做出了(2021)吉民申381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李剛的再審申請。
銷售公司同意退車但需簽“保證”協議
向記者反映情況時,李剛表示,奧吉通公司告訴他可以持《林肯領航員車架號情況説明》到交警部門給車輛辦理落籍。然而,李剛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8日兩次前往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分別被以“不符合排放標準”“車架號區域漆面脫落並進行過打磨處理”為由,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業務。
2024年3月26日下午,記者來到奧吉通公司進行採訪。記者詢問假臨時牌照一事,該公司銷售總監胡先生稱是該公司幫助李剛聯繫的,是外面的人造的假,公安部門已經處理了。就該車的車架號部位重新噴塗問題,胡總監稱福特汽車公司出具了《林肯領航員車架號情況説明》。
另據記者調查,2020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在法庭上,李剛提出希望奧吉通公司出具《PDI檢測報告》。然而,該公司只是向法院提交了3份有關PDI檢測的相關單據,分別是《長春奧吉通林肯中心服務委託書》《長春奧吉通林肯中心服務結算單》《長春奧吉通林肯中心服務撿料單|發運單》,時間是2018年2月1日,並沒有提供《PDI檢測報告》。當記者請胡總監出具《PDI檢測報告》,其稱做了檢查但始終沒有出具。該公司銷售總監胡先生表示,現在可以給李剛退車,但得簽訂一個協議,保證退車後不再追究此事。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2017年3月10日發佈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規定,經銷商對乘用車新車進行的售前檢查,行業通稱為PDI,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車行業獨特的服務,其目的是“為消費者提供一輛合格的車”。吉林省機動車鑒定評估行業協會會長施巍表示,為了確保向顧客交付的新車不存在任何問題,PDI檢查雖非強制性,但它代表了新車從運輸商品到正式“解鎖”投入使用的轉折。
那麼,奧吉通公司為什麼不向購車人李剛及人民法院出具該車的《PDI檢測報告》呢?是有什麼難言之隱嗎?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