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新車跑了不到230公里,車輛突然拋錨,車主郎先生懷疑4S店賣給他的車有品質問題,遂提出更換新車的要求,卻遭到商家拒絕,無奈之下,8月3日,郎先生求助本報熱線,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
郎先生説,上月23日,他在東川工業園區金島金寶上汽大眾4s店購買了一輛大眾牌小轎車,總共花了14萬餘元,沒想到車剛買回家跑了不到1天,車輛就拋錨在路上,情急之下,他撥打了4S店的救援電話,車被拖回4S店後,本以為商家要給他更換新車,沒想到商家的回復是可以維修,但不具備更換新車的條件。郎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是新車,內心無法接受,為此從事情發生到現在9天時間過去了,車一直停放在4S店,經銷商至今沒有一個説法。
而4S店相關負責人解釋説,從事情發生到現在,郎先生要求換新車,不讓技術人員動手維修。根據郎先生所描述的情況,維修技術人員初步判斷,是發動機的一個零部件損壞了,只要更換零部件就能排除故障,不用更換新車。雙方為此僵持不下。
律師認為:根據汽車《三包法》退換貨規定,在三包期有效範圍內,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同一個産品品質問題引發的修理累積超過5次,可以換車;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天內或行駛里程達到3000公里之內,汽車出現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者燃油泄漏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第三就是因車輛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或者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以及發動機、變速器同一主要零件因其品質問題,累計更換2次,可更換或退貨。
鋻於郎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可以找4S店和上級經銷商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將車拖到品質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將鑒定報告上交法院,等待法院裁決。
記者 曙光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