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濫收貸款手續費
林肯4S店構成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以低於市場價數萬元的價格購入進口林肯越野車後,車主認為所購車輛跟合同約定車輛並不是同一款車型,貸款手續費不該收,遂將4S店告上法院,欲退車並索賠218萬元。而4S店卻認為,交付車輛符合合同約定,並未隱瞞資訊。
7日,記者從武漢中院獲悉,法院二審認為,4S店以代收金融服務費名義擅自收取車主2.3萬元貸款手續費,此行為屬欺詐,最終判決4S店賠款9.2萬元。
買回家發現車尾少個“T”
2018年1月13日,市民劉先生在武漢某4S店看中了一款進口林肯越野車,並簽訂了《汽車定購合約書》,車型為MKX尊耀2.7T頂配,價格為46.38萬元。在辦理了貸款、繳納了首付款、車輛保險費用和車輛購置稅等費用後,劉先生1月18日提走車輛。
不久,劉先生發現別人的尊耀版2.7T車尾部標誌是“2.7T”,而劉先生的車尾部標誌是“2.7”沒有“T”這個字母標誌,於是找4S店交涉。
4S店表示:“劉先生購買的車輛是2015款,之後出的2017款車尾部有‘T’字母,如果劉先生對外觀有意見,可以在該車尾部貼個‘T’上去,然後可以保證對該車終身免費保養。”
劉先生並沒有同意,並一紙訴狀將4S店告上法院。他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起訴狀中,劉先生要求解除購車合同並退車;此外,還要求4S店退還購車款、賠償3倍購車款及貸款手續費、保險費等共計金額人民幣218萬餘元。
一審認為4S店不存在欺詐
在一審過程中,被告4S店辯稱,購車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劉先生在購買涉案車輛時,經過充分考慮。在購車合同上記載了交付給原告車輛的車架號,被告在整個銷售行為中不存在欺詐行為,更沒有刻意隱瞞涉案車輛的任何資訊。
同時,4S店還認為,涉案車輛作為全進口車輛,經過中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環保部門等多個中國政府部門檢查,審核確認該車是品質合格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涉案車輛沒有出現同一品質問題,不具備汽車三包法規中退車的法定條件,原告更沒有因欺詐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4S店是否明確告知車型,是否存在欺詐是本案的爭議焦點。購車合同僅標注車型為MKX尊耀2.7T,並未註明係2015款還是2017款,但註明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具有對車輛的唯一識別性,且車輛認證時間2015年、入境時間2016年等時間資訊均表明該車不可能為2017款,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被告已通過各種方式在交付車輛時告知原告車型,並未向原告隱瞞車輛資訊。
此外,針對低於MKX尊耀2.7T經典款的林肯車的價格,4S店辯稱係因為劉先生所提取的車輛係庫存車,故給予另外的折扣,符合常理與交易習慣,法院予以採信。且兩款車型均為雙渦輪增壓發動機,發動機參數完全一致,只是2015款車型在外觀上沒有“T”,而2017款在外觀標識上有“T”,故法院認定被告的銷售行為不存在欺詐,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賠三倍貸款手續費
今年初,劉先生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武漢中院查明,4S店以現金方式向劉先生收取貸款手續費2.3萬元,未出具發票;4S店稱該款是金融服務費,是代金融公司收取,但金融公司經辦人出庭作證時否認收取該款。
武漢中院認為,購車合同上寫明車型為MKX尊耀版2.7T頂配,實際交付車輛載明型號為MKX2.7Apref,雖無合同中車型註明的“T”,但車型中的“T”在汽車行業習慣用語中是指渦輪增壓,本案中交付車輛發動機為渦輪增壓是雙方認可的事實,故不能以此認定構成欺詐;《汽車定購合約書》中不僅註明車型,而且特別約定車身號碼,表明劉先生購買的是其看過現車後指定的特定車輛,4S店交付的車輛正是劉先生指定的車輛,一審根據合同的該約定並綜合全案其他證據,認定4S店交付車輛不存在欺詐行為,符合本案事實和證據,武漢中院予以認可。
武漢中院還認為,上訴人劉先生所稱4S店以現金方式收取2.3萬元貸款手續費一事,4S店稱該款是代金融公司收的金融服務費,但金融公司經辦人出庭作證時對此不予認可。4S店在金融公司未收取貸款手續費的情況下,以代收金融服務費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且不出具發票,該行為構成欺詐。
今年5月20日,武漢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4S店向劉先生退還貸款手續費2.3萬元並增加三倍賠償,合計9.2萬元。
(責任編輯:張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