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懷期待地購入一台轎車,結果上路才8天,就被酒駕司機追尾,那麼新車貶值損失能否獲得賠償呢?近日,在湖南嶽陽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援了原告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求,判決被告賠償3萬餘元。
2022年12月,被告小張(文中出現的當事每人平均為化名)飲酒後駕駛普通客車追尾原告小王駕駛的凱迪拉克小車,造成小王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小張離開現場。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小張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雙方就車輛貶值損失産生爭議,多次協商未果。小王遂將小張起訴至岳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凱迪拉克轎車購買才8天,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嚴重,即使維修後也對車輛的經濟價值和使用性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失,因此要求賠償貶值費用。
被告則稱:已經賠償了此次車輛受損的修理費6萬餘元,不願再承擔車輛貶值損失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經過專業維修後外觀恢復並可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後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答覆》明確指出: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援,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本案中,涉訴車輛購買僅八天就遭遇交通事故,且車輛維修費用佔到車輛購置價格四分之一,受損較嚴重。經第三方機構評估,該車受損後維修的69項部件全部為更換,維修後對該車的操縱性、安全性等影響較大,評定車輛貶值損失為36383元。
因此,綜合考慮原告小王車輛的購買時間、評估機構的結果、實際修理情況等多重因素,法院對原告小王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36383元的訴求予以支援,該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即被告小張進行賠償。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