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平臺必須守住法律底線,不折不扣地履行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選擇網約車企業和計費模式,明明白白消費,清清楚楚維權。
-李英鋒
“約的是滴滴,來接我的卻是斑馬快跑,發生糾紛,我投訴後又從犇犇退款。”近日,甘肅省蘭州市消費者何先生講述了自己在當地打網約車的經歷,令人對聚合平臺的經營模式再生疑惑。(據8月3日《工人日報》報道)
聚合平臺是一種新興的網約車經營模式,其功能類似仲介。在一家聚合平臺上,有多家網約車企業入駐,通常而言,平臺自身不直接設置運力,只負責調度。聚合平臺能夠在一定範圍內實現乘客資源、約車資訊共用,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範圍,有助於降低網約車企業的運營成本,優化派車配置,提升派車效率。從理論上説,聚合平臺也能為消費者提供快捷、合理的打車方案,提升消費體驗。然而,在不少聚合平臺上,網約車車輛的歸屬關係、合作關係、服務關係過於複雜,一些網約車品牌企業既將自己的品牌接入友商的聚合平臺,又將友商的品牌接入自己的聚合平臺,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臺之中有平臺”的新業態。
令人擔憂的是,聚合平臺的派車服務機制普遍缺乏透明度,消費者不知平臺如何劃分網約車企業的責任,如何確定網約車服務責任主體、服務模式、計費模式,消費者選擇或預期的網約車企業、計費模式、維權路徑與平臺安排的網約車企業、計費模式、維權路徑可能存在較大差異。聚合平台中錯綜複雜的網約車企業關係,很容易把消費者繞暈,讓消費者陷入糊塗狀態,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
平臺企業或網約車企業創新聚合平臺模式,對網約車行業發展和消費者都有其積極意義,但聚合平臺不能成為“消費迷宮”,不能在責任分工、計費模式等環節甩給消費者一本糊塗賬,不能因內部合作關係的複雜多樣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聚合平臺的合作分工關係再複雜,也必須守住法律底線,不折不扣地履行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選擇網約車企業和計費模式,明明白白消費、清清楚楚維權。
鋻於網約車聚合平臺是一種新生事物,監管部門有必要及時跟進,及時、準確了解聚合平臺的運營狀況,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摸排調研,制定聚合平臺的監管規則,明確聚合平臺的權利義務,劃清聚合平臺的責任底線,拉出聚合平臺運營的“負面清單”,促進引領聚合平臺以及網約車企業安全上路、規範有序運營,厘清服務關係,推進服務演算法的科學化、合理化、簡便化,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營造透明、清晰、誠信、公平的網約車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