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鬱
據媒體報道,今年6月底,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石碶市場監管所接到一起二手車交易投訴,楊某通過二手車行購買了一輛賓士轎車,購車合同所附的車輛檢測鑒定意見書寫明該車為非泡水車。但楊某在給車做保養時發現火花塞處存有泥沙,委託兩家機構檢驗,都認為該車曾泡過水。後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證,為二手車行出具車輛檢測鑒定意見書的機構存在擅自使用其他單位名義做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據9月18日浙江新聞客戶端報道)
在二手車市場中經常有泡水車出現。所謂泡水車,就是曾被水淹過的汽車,經水浸泡車身位置的高低,又可分為浸水車、半泡車和全泡車。這些泡水車經過整備裝飾後煥然一新,僅從外表看,很難與未泡過水的車區分開來,缺乏足夠經驗的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時,容易被“忽悠”上當,甚至專業的二手車交易機構僅憑經驗觀察、使用簡單的儀器測試,也很難對此類車進行深入檢測,難以發現部件銹蝕、霉變痕跡等隱患。
二手車一車一況,因檢測汽車是否被泡過水的技術複雜,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而且在區分泡水程度方面目前還沒有相關行業標準,有的評估機構執行自己的企業標準,也有的評估機構參照行業內被普遍認可的方式進行檢測。以所謂全泡車為例,有的觀點認為水面上升到中控臺上方,即使車頂沒有被淹沒也屬全泡車;也有觀點認為,車頂被浸泡導致天窗膠條老化密封性下降的,才算是全泡車。其實就對車的損傷而言,水是否淹沒車頂的影響完全可以忽略不計,但如果有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全泡車、半泡車的概念,將全泡車認定為半泡車,對購車消費者的權益損害是十分巨大的。
鑒定泡水車應該有統一的標準。現在正規第三方的檢測手段、檢測方式和認定觀點大致趨同,制定推行統一的檢測鑒定標準供全行業採用,已具備堅實的實踐基礎。相關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出臺相關標準,強化監管,約束不誠信行為,避免不同機構的鑒定結論“神仙打架”,讓購車消費者承受“池魚之殃”。
在尚未有統一標準的情況下,為避免交易雙方互不承認對方的檢測結論,應倡導買賣雙方共同選擇具有鑒定資質並被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鑒定。雙方以合同或協議條款的形式,對由哪方支付鑒定費等內容進行約定,避免後續發生糾紛。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