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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郭慶祥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終審後發表聲明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1-05 22:54:47 | 文章來源: 藝術中國

近日,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一案二審結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被告郭慶祥和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的上訴,認為儘管郭慶祥所有的評論、批評的基本事實係“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是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的角度展開,內容中含有對范曾人格的褒貶。因此案件二審結果維持原判。為此,被告郭慶祥發表了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范曾訴郭慶祥名譽權糾紛一案終審判決的聲明。內容如下:

1、我堅持認為此文中描述的在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已經證明,范曾對號入座以及其流水線生産作畫現象正是當前“偽藝術”的典型代表。這種流水線生産的産品,就是范曾自己把自己當成了“影印機”,按模式化、標準化批量複製生産的繪畫産品,根本就不是藝術創造,而是徹底的“偽藝術”。同時,這些“偽藝術”又被其包裝成高價格的“藝術品”,在社會上既誤導了藝術欣賞,也侵害了廣大購買者的利益。包括我在內的許許多多從業者,都有責任對其欺騙行為提出批評和揭開真實的面目。

2、我堅持認為作為一個經常出現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的公眾人物,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包括行為規範和人品道德。允許范曾説自己才能“坐四望五”自封“大師”,難道我不能批評他“才能平平”、“炫才露己”?允許范曾“內靠官僚,外靠奸商”投機鑽營,難道我不能批評他“虛偽”?甚至他在自己的《自述》中描述其岳父母“供奉于靖國神社”,並稱這些日本戰犯的自戕“在日本人看來,卻不失悲壯”。范曾這種既無良心和正義感,也毫無民族尊嚴的立場和措辭,無論是真言或是自編的謊言,難道我不能斥責其人格低劣?

3、我堅持認為撰寫批評文章就是要敢於説真話、敢於投槍匕首。“吹捧”和“迎合”不是真正的批評!它們會導致美術創作因功利目的而毫無藝術價值。批評文章就是要有感而發,談自身的感受和切身體會。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眾的文化怪現象,其出發點,就是要讓大家明白怎樣才是真正的藝術和藝術家。同時喚醒大眾對藝術審美、藝術鑒賞的正確認識和提高,不能被范曾這類善於搞手段和重私利的人誤導我們的大眾文化及藝術審美。

4、我堅持認為“筆墨官司”理應“筆墨打”,法律也無權對我的藝術觀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我批評了范曾從“作品”到“人品”的各種現象,如果他認為我所説的不符合真實情況,虛構或誇大事實,他完全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發表文章,批駁和批評我,相信他也有這個能力。如果我所説的都是事實,那請他自律自己的行為,不要再當一個“文化騙子”和“道德騙子”。

最後,終審雖然維持原判,但我在此鄭重聲明:我不會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范曾這樣一個藝品和人品極其惡劣之人,如果由他放縱而為所欲為,並妄加宣傳,那真是我們文化的悲哀和不幸,又談何文化大發展!對美術界這種歪曲藝術創作、亂搞學術欺騙和誤導大眾審美的現象,今後,我也會一如既往地繼續揭露和批判。同時,為了維護文藝批評的正常開展,我還將按照法律程式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011年12月27日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郭慶祥以《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不點名對某藝術家流水線作畫的現象提出了批評,認為藝術家必須有思想境界、藝術追求,不能以炒作和包裝來欺騙大眾。同年10月,范曾提起訴訟,狀告郭慶祥的文章嚴重侵犯他的名譽權,索賠500萬元。

2011年6月,北京市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郭慶祥文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其行為已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7萬元。

在接到一審判決書之後,郭慶祥即決定上訴。

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舉行了法庭談話,雙方等待宣判結果。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終審結果,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不當,予以維持。郭慶祥提出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對於文匯集團上訴主張中的合理意見,予以考慮。最終宣判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12月27日,被告郭慶祥發表對終審判決的聲明,原告方未有回應。

(以上內容不代表藝術中國網站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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