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判理論”( critical theory )1的思想潮流中,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是美學思想領域的擴張:它將現代性早期對審美經驗的一般分析上升為社會整體的價值要求,又以此為根據承擔起對資本主義現實的否定。經此,美學進入了社會理論,變成了社會理論中的“審美主義”( aestheticism )。
在批判理論中,審美主義是社會理論之價值論設的一部分,它和意識形態批判的還原性分析一起,構成了批判理論內部之否定與肯定、事實與價值、現實與距離等等的批判性張力。如果説意識形態批判的淩厲的社會學還原提供了事實的“真相”,那麼審美主義就是顯示這些事實之為“異化”、意識之為“幻像”的價值之光。正因為有審美之光的尖銳照耀,批判理論才顯示出一種獨特的美學鋒芒。所以,不是作為一般的美學語述,而是作為批判社會理論中的價值陳述,審美主義直接、自明地顯示出了它在批判理論中的政治學涵韻。它與意識形態批判互為表裏,既構成了批判理論的價值陳述,又註定了這種批判的深重失落。
本文從於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rmas ) 對批判理論的省思入手,試圖將批判理論作為一種思想樣式來清理,重點是剖析它作為社會理論之價值論設的涵義。我力圖追問的是:就知識類型而言,這種理論內部的思想張力是如何構成的,美學如何在批判理論中呈現為批判,關鍵是,在意識形態批判的社會學還原和審美主義價值呼喊的雙向互動中,失掉的究竟是什麼?
一、意識形態批判:社會學還原的失落
先看批判理論淩厲的否定面:對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批判。
“意識形態批判”( ideology critique )一直是批判理論的方法核心。和康得的“批判”不同,這種批判之淩厲的批判性來源於它以實證研究、以社會學還原的方式來展開批判。“思辨終止的地方,即在現實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們的實踐活動和實際發展過程的真正實證的科學開始的地方。” 2“意識形態批判探究那些作為事實存在的流行共識背後的社會支撐,…它關注的是不明顯地進入到語言和行為系統的符號結構中的權力關係。”3因此批判理論又叫“批判的社會學”( critical sociology )。但是,哈貝馬斯在反思這場跨世紀思想運動的時候,尖銳地意識到了它作為一種思想樣式的根本性失落。哈貝馬斯説:
馬克思…對資産階級法制國的意識形態批判,…對自然權利之基礎的社會學消解,分別使得法理性觀念( die Idee der Rechtlichkeit )本身和自然法意向( die Intention des Naturrechts )本身對馬克思主義者來説長時間地信譽掃地。結果是,自然法和革命之間的紐帶從此就斷裂了。一場國際性內戰的交戰各方瓜分了這份遺産,這種瓜分涇渭分明但災難重重:一方佔有了革命的遺産,另一方則接過了自然法的意識形態。4
後來哈貝馬斯在《在事實與規範之間》(1992)一書中對這種分析作了非常細緻、系統的推進。他認為,自然法和革命之間紐帶的斷裂,從理論的內部看是價值的規範性要求與科學認知理性(工具合理性)之間的斷裂,它體現在社會理論中意味著另外一種東西:意味著我們用社會學的方式去理解法理性,即用社會學的方式把現代民主國家的約法基礎——權利約法系統——的邏輯地基還原成一種歷史性。這樣一種方式實際造成的結果是:把法理論證本身轉化成一種實證歷史中的經驗論證,從而導致法理性在義理上的缺失。它是指向事實與規範之間差異的泯滅或去除的。這就是哈氏所説的“自然權利之基礎的社會學消解”(sociology resolution on the basis of natural rights 5)。
馬克思對資本主義法律、法哲學的虛偽性的揭露是我們所熟悉的。如果按社會學還原的方式去研究這種“法律”的法理根據,我們會發現盧梭、洛克的“自然狀態”、天賦人權之類的學説非常之荒誕。毫無疑問,這樣一些設定在歷史上找不到根據。如馬克思所説,資産階級啟蒙的自然法觀念,真實的根據是近代歐洲早期的市民社會,它的要害是公民權利的設計和産生這種設計的現實基礎之間的分離。資産階級革命以天賦人權、權利啟蒙為號召,將自然法的理據表述為抽象的“自然狀態”,但是,這種革命訴求的“自然”無非是把市民社會,“也就是把需要、勞動、私人利益和私人權利看作自己存在的基礎,看作不需要進一步加以闡述的當然前提”6。
在這些關係中佔統治地位的個人…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7
這就是資産階級革命之自然法制度化的起源:一個從歷史狀態中的部分人的需求上升為“應然”之制度規定的過程。由於在這種歷史狀態中還有無産者,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財富均等的擁有者,所以,“私有者相互之間的自由交往,必然排斥所有個人機會均等地享受個人自主權”8。由於如此,市民社會狀態在理論表述和制度化過程中被抽象為“自然狀態”並轉化為所謂“人人平等”的政治原則和法律規定,就變成了對一種歷史形態的所有制,即私有制的合法性的強力確認。一種歷史的偶然狀態、維護部分人利益的狀態在理論表述中變成了“應然”,他們“把自己的利益説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並“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9。但是,一種偶然的、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歷史狀態提升為普遍法則是不合法的。所以馬克思的洞穿揭破了“自然權利”的非自然特徵。這種揭示的深刻性在於,為將抽象的自然法觀念理解成一種歷史力量、為從社會有效性的角度考察/批判自然法提供了可能。
但是,也正因為如此,這種極富洞察力的理解同時隱含著一種消解法理性,顛覆“法”本身的危險。因為如果僅僅按照實證還原的邏輯來理解自然法、法理性,我們就會發現歷史根據和普遍約法之間呈現為一個斷裂。這是一個從事實到規則,從部分人的需求到向普遍意志過度之邏輯聯繫的斷裂,一個關乎合法性來源的根本性的斷裂。關鍵是,只要僅僅從還原的角度去理解,斷裂就是永恒的。因為從邏輯上説,“合理生活方式的規範性導向命令,是無法從人類的自然史構造中引申出來的,就象無法從歷史中引申出來一樣”10。從事實不能過度到規範,反過來,任何規範、價值原則的根據在邏輯上都無法還原為事實。歷史上從來沒有過他們表述的那種“自然狀態”,從來沒有一個真實存在而又是約法合理性之邏輯起點的“歷史的應然”。因此,按批判理論的實證還原的邏輯,我們實際上看到的是一切約法系統作為普遍約法在根據上的虛假。
按哈貝馬斯的分析,在傳統批判理論的邏輯中,這種“虛假”的揭示包含著一種混淆:對法律的“理想有效性”(Geltensollen )和“實際有效性”(Geltung )的混淆。法律的合理是指約法的“應然有效”( sollgeltung ),即所謂“在規範意義上的正義”11,而不是“實際有效”,即法律的歷史動機和歷史效果。這是法律有效性之相互聯繫而又不可混淆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的或事實的有效性( Geltung ),即得到接受,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合法性( Legitimität )或規範有效性( Gültigkeit ),即合理的可接受性。”12前者“是根據它們得到施行的程度”,後者則“歸根結底,取決於它們是否通過一個合理的立法程式而形成”13。用哈氏引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 )的話來説,不能將“規範的理想有效性與規範有效的現實作用混為一談”14。描述理想有效性的運算式是規範性、法理性陳述,描述社會有效性的運算式是描述、認知性陳述。在這個意義上,“一條規則的合法性是獨立於它事實上的施行的”15。
任何具體的規範、約法都是在某一歷史時刻提出來的,任何一個提出者,我們都可以指責他有某種歷史動機,但是規則的性質是普遍的。如果僅僅從歷史動機去理解,可以説任何規則都不成立,因為任何規則就其要求的普遍性而言都意味著從歷史的局部倡議而過度到對社會全體的要求。反過來,如果僅止于“應然有效性”的探討,而不對自然法的社會有效性做實證的經驗批判和現實分析,又意味著自然法原則的僵化、生命力的萎縮乃至無視它在歷史中的任意操控和利用。所以,意識形態批判作為經驗批判永遠是需要的,但必須加以限定:它的有效向度是法、觀念、制度的社會有效性批判。
二、思想領域的錯位及其理論後果
與自然法紐帶的“斷裂”表明批判理論缺少一個可以正面打量法理、合法性的規範性思想視野,它把那個在古希臘由意志哲學(倫理學)、在現代性早期由實踐理性(康得)來承擔的極其重要的合法性論證的規範領域交付給了“科學”。於是,哈貝馬斯指出,批判理論在社會理論領域強化、加入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現代思潮: “社會科學對於法律的祛魅”16。“祛魅”的要害在於,人們用“科學”,即“以嚴格的客觀化視角”,“從外部考察社會聯繫機制”17,而不是從實踐理性或交往理性的內在視角去分析,因而用以打量社會規則、合法性領域的思想視野發生了錯位性的挪動或改變。
在傳統批判理論看來,意識形態批判所以能取代傳統由價值哲學、實踐哲學支撐的規範性論證,並比它“更先進”,是因為它背靠著“科學唯物主義”的哲學信念。它“把頭腳倒立的東西”重新“顛倒過來”。這樣,批判理論就不只是價值的批判,而且是“科學”。作為一種科學的批判,它指向對意識形態之意義宣講的虛偽性或意義假想性的揭示。不管後來“意識形態”一語被盧卡奇等人增加了多少繁紛複雜的語義,在批判中,意識形態都被取定為反映、誇張、虛假和利益動機等社會化含義,而不是盧卡奇所説社會意識形式的中性化含義。它是在意識哲學的框架之來中展開分析的。它展開分析的基本邏輯是意識與意識對象、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之間的必然聯繫。它可以宣佈自己是“科學”,是因為它相信任何社會意識都是社會存在的反映,並且用實證的方式坐實了這種“反映”在歷史中的真實聯繫。“只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及其産生根源來理解事物,任何深奧的哲學問題都會被簡單地歸結為其他檢驗的事實。”18與意識形態之意義化的內在意向相反,“祛魅”用實證還原的方式去揭破那些宣佈自己是“普遍價值”的規範、信念或説辭的“假”,真實的聯繫一當被“還原”所坐實,它維護特殊利益(階級利益)的本相就被揭示出來。所以意識形態批判的意向是解意義化的。它不相信普遍意識或意識的普遍性,而是將社會意識還原為意識的階級性和歷史性。
哈貝馬斯認為,這樣的批判方法和邏輯使批判理論對合法性、法理性的打量一開始就發生了思想領域的錯位。
一開始馬克思社會理論的規範性基礎就是不明確的,它既非意味著革新古典自然法的本體論要求,也不是要承諾有規律的科學的描述性要求,它只是想成為一種“批判的”社會理論,以便能夠避免自然主義的錯誤。馬克思曾經認為,他用奇襲的方法,即強行宣佈唯物主義佔有了黑格爾的邏輯學的方法,就似乎解決了這個問題。……他認為抓住並且從存在和意識的關係上批判佔統治地位的資産階級現代自然法和政治經濟學理論的規範性內容——這個內容體現在革命的資産階級的憲法中 ——就夠了。19
按哈貝馬斯的分析,現代約法的合法性基礎不是奠定在意識與存在的反映關係之中,而是奠基在交往領域的社會共識和理性互動之中。因此,其合法性的來源並不是出自某階級利益的歷史動機及其反映的真實性。現代約法獲取合法性途徑的特殊性在於:“論證法律規範的模式是一種非強制的協商,它是相關人員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契約夥伴而作出的。”20“不管每一種論證觀念表現出來的是怎樣一種形態,對於現代法律而言,重要的是,必須需要一種獨立於傳統的論證,換用韋伯的話説,理性的共識有效性取代了傳統的共識有效性。”21“理性的共識有效性”( validity based on rational consensus )的意味是:自由平等的契約夥伴在充分的理性協商之後産生的約定。它約束有效的根據在於:它是被約束人自願參與其中的充分理性化協商的結果。不是先有一些人把握了“真理”,然後人民去認同它,而是平等夥伴之間的理性論辯及其程式化。合法性不是由被認同意見的真理性程度來保證(認識有效性),而是由自願參與者的平等的權利關係及其程式化的制約來賦予(法律、規則的規範有效性)。存在與意識的關係還原可以揭示法、規則如何在歷史中發生,但是,它無法論證法和規則的合法性,因為它無法敞現正面打量、論證合法性的思想視野,並明澈、自明地顯示其根據。規則合法的依據不是在存在和意識的關係之間,而是在主體和主體的關係之間(主體間性),因此從作為認識有效性的真或假衡量不出合法還是不合法。但是,意識形態批判是以合法性的批判為目標的,就是説,它要通過對意識的虛假或錯誤的揭露來揭穿意識形態的社會基礎,最終通過顯示它所代表的利益的局限性來達到對社會體制的合法性批判。這裡的扭曲在於:它沒有將意識形態批判精確命意于對規則、社會體制的歷史效果的批判,而是用意識哲學之主客關係的邏輯吞噬了交往領域之主體間性的制約,並將後者壓縮、歸結為前者。用哈貝馬斯的術語,就是將交往行為在邏輯上縮減、歸結為策略行為,將適用於考察“規範有效的現實作用”的社會學方式擴張為法理學或政治哲學的批評。結果是:將法律、規則僅僅納入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係之中去理解,將法理上的正當改變成了認識上的真假,或將正義與非正義之爭在邏輯上改變成了認識上的真理與謬誤、科學和不科學之爭。
哈貝馬斯指出,作為一種社會理論,這種批判的直接結果是:漠視民主、法律的規範性建構在現代民主體制中的巨大作用,並嚴重低估了西方現代社會體制的合法性基礎。這是一種從法律的“祛魅”而延展開來的對整個現代世界的“祛魅”,它的展開有如下環節:
1)現代社會變成資本統治的社會。首先是用社會學的描述分析置換了對現代社會體制建構的規範性理解。這種置換最初體現在亞當·福格森( Adam Ferguson )和約翰·米勒( John Millar )對市民社會的描述之中,然後在亞當·斯密( Adam Smith )和大衛·李嘉圖( David Ricardo )那裏形成了一種政治經濟學,“這種政治經濟學把市民社會理解成由一種匿名的支配性力量所支配的商品交換和社會勞動的領域”22。在後來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批判當中,對市民的社會解剖“僅僅看到這樣一種結構”:在這種結構中,資本自我增值過程的自我異化從所有個體的頭上跨越而過,造成越來越激烈的社會不平等。於是,對市民社會的理解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它由最初作為現代社會規範性基礎的現實土壤變成了一個由資本統治的社會,“變成了一個實行匿名統治的系統,這個系統獨立於無意識結成社會的眾個人的意向而自成一體,只服從它自己的邏輯”23。
2)由於這種理解,導致第二個結果:法律失去了對社會的整合作用。批判理論的理解把整個社會系統變成了另外一種結構機制,一種非規範類型的社會機制,即所謂實際操控的權力機制。哈貝馬斯説,在這種理解之下,構成把那個社會機體有機結合在一起的骨架的不是法律而是生産關係。在這種生産關係當中,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統治採取了一種非政治的形式,即生産資料資本佔有的形式。一種表面上合法而實際上強力佔有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交換價值的生産和再生産的迴圈完全征服了現代法律的整合職能,並且把它貶低為一種附生現象”24。“ 附生現象”即意識形態,一種似真而實假的欺騙性飾物。
3)現代社會喪失合法性根基。由此,市場社會的法理根據被徹底地打碎了:“整個市場機制被理解為一種非意向性的,在行動的背後起作用的,匿名的社會化過程的現實主義模式。這種模式取代了那種由法律共同體的成員有意識形成的和不斷維持的聯合體的理想中的理解模式。”25這種對市場經濟的理解意味著一種政治經濟學的根本轉型:對交換領域的規則系統、制度文明的肯定性的建設意向的探討演變成對該領域資本強權操控模式的激烈批判。市場成為資本主義統治的代名詞。由此而發生的是以市場為基礎的整個現代社會體制喪失了合法性。
哈貝馬斯説,這種思想樣式還有很多變種,歸結起來它的整個研究範式是:“以嚴格的客觀化視角…從外部考察社會聯繫機制”26。這種傾向包括早期的法蘭克福學派,盧曼〔Nicolas Luhmann 〕的功能主義社會理論,結構主義的社會理論——列維-斯特勞斯( Levi-Strauss ) 、阿爾都塞( Louis Althusser )和福柯( Michel Foucault ),讓·波德里亞( Jean Baudrillard )的符號政治經濟學及消費社會理論,文化研究中的微觀政治學批評等等。所有這些現代形態的批判理論都在極大程度上受到了這種思想方式的影響。它們在用社會學還原使規範祛魅的思路上都如出一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