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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為山:城市雕塑該立法了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4-03-04 15:55:16 | 文章來源: 藝術中國

吳為山

一座城市的文化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是由諸多因素構成的。城市雕塑是其重要的元素,它往往是城市精神、城市靈魂的符號與象徵。它的非實用性決定了其應有的純粹以及應當承載的文化內涵和精神價值。

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城市雕塑不過一百年的歷史。上個世紀二十年代,從立《孫中山像》始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基本上是學習歐洲肖像塑造法和紀念碑建造法,為中國的反帝反封建民族解放而創作雕塑。1950年至1980年,以前蘇聯革命現實主義理念方式與歐洲方式並存,為紀念革命勝利、謳歌建設、為工農和領袖而創作雕塑。1980年至今,改革開放、思想解放、藝術多元,城市雕塑發展很快。2009年,據中國雕塑院的普查統計表明,在全國661個城市,已立起6萬多件雕塑中,有81%是近30年來所創作的。這些作品為繁榮國家文化建設作出了貢獻,其中不乏精品力作。但就整體而言,尚存在不少問題。概括起來,一是,思想精神取向不明確、混雜;二是藝術性不高,創造性不夠,相互模倣,題材形式雷同;三是,工藝與工程製作粗糙;四是,作品與城市社會文化歷史空間、心理空間、精神空間缺少內在聯繫,與建築空間不協調;五是,建立和拆除城市雕塑的隨意向強,缺少將雕塑納入城市建設的具體規劃之中;六、根本問題是沒有立法。

我們要看到大規模的城市化背後的功利主義,它的最大特徵就是短期化效應。沒有文化價值體系的支撐。只能根據“殘留的記憶”和“個人的興致”選取“文化”。無論是建築還是雕塑,有不少是由西方的、東方的文化符號堆積而成,如同搭積木。誤把模倣西方城市雕塑和流行藝術所營建的西洋景當成世界性,錯將表現古代生活情境雕塑而營建的“明清一條街”當作繼承傳統。因此,羅馬立柱、裸體雕塑在小區裏立起來了。戴瓜皮帽,拉黃包車的雕塑在街上“跑來了”。簡單的商業功利和政治口號催生了大量不銹鋼球“升”向天空。幾根柱子撐起一隻球,名曰“開發區大有希望”,幾束浪花托起一隻球,名曰“長江明珠”,幾隻手支起一隻球,名曰“托起明天的太陽”。近三十年來,全國有近20萬隻球升起來了。這種滑稽的社會文化現象全世界罕見。

文化是各個時期的歷史積累,好的城市雕塑具有相對的永恒性,而短效功利引領下的廉價的、雷同的建築,正如舞臺布景,曇花一現。

近十年來,城市雕塑越做越高,體量越做越大,數量越做越多。大多數超大型的城市雕塑內容空泛、形式簡單,水準一般。徒有大構架而缺乏靈魂。各城市的雕塑形式雷同,沒有鮮明的文化特色和精神指向。城市雕塑管理機構分工不明確,宣傳部門、文化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城雕委、城雕辦以及企事業單位,均各行其政,缺少對城市雕塑整體規劃。缺少城市雕塑的文化定位、空間佈局和時間安排。在資金投入方面,也缺乏對城市雕塑建設的合理與科學的財政預算。在人物紀念雕像方面缺少規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經中宣部批准,全國城雕委曾下發《紀念性雕像參考名單》。但近二十年,隨意性較大,塑什麼人,塑多大尺度,塑成後安放于什麼地方都已經沒有標準了。以至於一個地方性的名人,甚至有爭議的歷史名人被塑成十幾米或幾十米高,一些不適合的地點建立了毫不相干的人物塑像。由於沒有規範的評審制度,藝術水準低下,雕塑歪曲和醜化了領袖和傑出人物。這些雕塑絕大多數出自非專業人士之手。只要註冊辦一個雕塑公司、景觀公司,就可以承接城市雕塑。據有關統計,不少省會城市竟然有上百個雕塑類公司,惡性競爭。鄉鎮不銹鋼企業成批生産各種不同規格和造型的“定型”産品,低價出售,造成低劣城市雕塑的氾濫。

綜上所述,把城市雕塑的建設納入法制建設的軌道,加強城市雕塑的科學管理刻不容緩。我們建議:

一、立法。

由於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加強城市雕塑建設往往成為一句空話。目前我們還沒有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全國性法規,1993年文化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已經作為過時的法規清理掉了。所以,為了確定城市雕塑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建設美麗中國,合理地制定城市雕塑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目前急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制訂城市雕塑行業全國性的法規和行業標準。

二、健全組織機構。 各級省市健全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參照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的建構模式,由建設部門、文化部門共同組建。要給予相應的編制。

三、在雕塑空間的規劃方面,建設部門要發揮好專家的集體作用。實施“規劃先行”。

四、各級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協調好政府與專家的關係,嚴格評審制度,把握好藝術水準。

五、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市長班要開設城市文化、城市建設、城市雕塑的系列專題講座。

六、對重大歷史題材、重要歷史人物、超大型雕塑、投資量大的雕塑項目和重要場館、城市重要節點的雕塑要建立規劃報批、評審制度。

七、對宗教題材的作品尺度和安放地點要有合理的規劃與規定。

八、對歷史人物和當代人物的紀念雕塑要列出參考名單,由有關部門下發文件予以規定。對各類人物雕像安放的場所、雕塑的尺度在宏觀上要有相應的限定與規定。

九、對建成的作品必須立牌,標明項目的立項管理者、創作者和施工者,以示責任。

十、建立分級評比制度。給城市雕塑評級, 建立有效機制,發揮城雕相關行業專家的評審作用,對城市雕塑的拆除要經過嚴格把關,分級保護由各級建設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十一、實行城市雕塑建設百分比計劃。在建設諸如新建築、道路、廣場時必須在建設預算中預留一定的份額用於公共藝術,並將公共藝術推廣運作費用劃入官方機構專列藝術項目或交地方政府執行。

十二、對確實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問題、藝術水準差、工程品質差和安放地點不適合的作品要拆除。

十三、在城市雕塑的思想、文化、精神建設方面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部門要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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