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內瑞拉的提烏納的堡壘文化公園當代公共藝術的功能早已突破了公共建築空間的裝飾、美化等單一維度,成為介入與塑造公共社群生活的重要力量。現在,越來越多的藝術家與社區管理者共同認識到,這種介入與塑造的力量應該是尖銳的、深刻的、獨特的,應該以當代藝術中最敏銳的精神氣質和最富有建設性的社會目光介入中國問題。
介入公共社群的當代公共藝術在題材內容和藝術表現手法上具有無比豐富的可能性,就如公共生活本身的無比豐富性一樣。這些公共藝術形式本身往往與人類歷史回顧、環境改造、社群生活建設、精神性生活的更新等重大生活內容緊密相關,實現著“藝術在生活之中”的偉大夢想。2013年4月,在上海大學美術學院成功舉行的由中、美兩家公共藝術媒體機構主辦的“國際公共藝術獎”頒獎儀式和公共藝術論壇使人們看到,當代公共藝術發展的共同特性之一就是在主題、場所、精神內涵和審美品質等方面都極為鮮明地具有介入生活的尖銳性、獨特性和深刻性,這些品格極大地改變了過去的公共藝術那種常見的裝飾與休閒性質。毫無疑問,當代公共藝術可以在空間文化心理結構、群體認知與交流以及人類與自然和解等重大論題上作出深度探索,而其藝術形象又是感性的、互動的、吸引公眾在場的。
公共藝術的策劃與實施必須直面中國問題,以建設中國社會為己任。它是以提高公民的精神文化素質為核心訴求,強調的是提升所有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準。所有這些,顯然都是與公共藝術項目的文化建設有密切關係的核心問題。
公共藝術項目的策劃與實施既是實踐問題,同時也是重大的理論問題。目前公共藝術界比較普遍存在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或者是理論只在實踐完成後的評論中出場,失去了它的前瞻性與探索性。對公共藝術的策劃與實施過程中的“權力與權利”進行探討,更具有直面中國公共生活語境、推動社會建設的實際意義。
“權力與權利問題”實際上隱含的是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和權利的尊重與維護這兩方面的問題,但是“權力”與“權利”又各自具有公共管理領域與私人自治領域的區別,其性質與作用不同。這個論題當然涉及許多政治的、倫理的和經濟利益的問題——一方面是權力對公共資源的支配,其目的、手段、後果往往並不是宣傳或想像的那麼簡單;另一方面是公眾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往往被忽視,即便是重視也未能得到制度化的保障。這兩方面的問題從理論上看起來並沒有什麼複雜、深奧,無非是説包括公共藝術項目在內的城市文化建設是關係到每一位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的大事,納稅人應該擁有知情權、發言權和監督權。但在現實中,對公共藝術的策劃與實施由於包含了藝術理念和社會效益以及各種複雜的利益動機,因而存在不少亟待梳理和澄清的問題。在公共藝術的策劃與實施過程中究竟應該如何使公共權力的運作與公民權利的保障同時得以實現呢?究竟應該建立何種關於公共藝術的管理機制,才能既實現納稅人的權利,又能避免文化上的短視呢?
在理論上,可以從“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入手,為公共藝術的“權力與權利”問題提供一個既有價值觀意義同時也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框架。在我有限的學術閱讀視野中,“文化公民權”是在英國學者恩靳·伊辛等主編的《公民權研究手冊》(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正如作者所説,我們談論得比較多的是政治公民權和經濟公民權的問題,前者關乎個人的安全、自由;後者主張就業、健康、退休等領域的保障。而“文化公民權”關注的是維護和發展文化的譜係和主流社會對差異的正面承認。不管關於這個概唸有多麼不同的理解,我們必須承認的是,“文化政策負有塑造公民的使命,今天,無論是政治上的左翼還是右翼,都將文化政策與公民權聯繫起來。”(第329頁)在這基礎上,可以認為文化公民權與政治公民權、經濟公民權是相互聯結和依賴的領域。也就是説,政治參與、經濟發展和文化塑造之間是相互依賴的。那麼,公共藝術正是“文化塑造”中的重要力量,也是體現文化公民權的重要領域。
正如所有權利的核心是自由一樣,公共藝術建設中的文化公民權的核心也是“自由”問題。關於自由,首先應該區分的是作為首要目的的自由和作為主要手段的自由。美國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認為,“必須把人類自由作為發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與各種形式的自由在促進人類自由上的工具性實效性區分開來”;另外,他也強調了這兩種自由的相互聯繫與促進的關係。(《以自由看待發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認真思考這種命題對於我們從社會政治學與經濟學的角度思考公共藝術建設中的自由問題的啟發是:我們過去比較容易從公共藝術家的創作自由的角度看待自由問題,但實際上一個公共藝術項目中的“自由”所涉及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它會涉及社會每一個成員實現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當然這是從精神生産與享受的角度來説——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例如,按照每一位社區公民的個人意願選擇公共藝術産品的權利;選擇與自己實現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相匹配的大型公共藝術項目;對於把社會公共資源用於公共藝術生産的平等發言與監督權利;個人參與到該項公共藝術中去的自由權等等。
因此,作為公共藝術項目的策劃人,首先應該進行的工作是關於社區公共文化的調查,其內容應該包括社區成員的生活狀況與精神文化狀況、審美訴求、對公共藝術産品的價值觀與想像願景。應該自我審視和回答的問題是:如何真實地反映社會成員對於其在文化、在藝術上的自由權利的理解和訴求?應如何應對公眾對公共藝術的權利要求?尤其是在公共環境中實施公共藝術項目,如何界定實現自由與侵犯自由的權利與邊界問題?城市居民與小區業主對於公共環境的自由權利如何界定?當然,自由問題與美感、樂趣問題似乎還是有著根本的區別。但是在通過社會文化政策而策劃和實施公共藝術項目的時候,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繫是不可忽略的。這就是“文化公民權”與公共藝術項目與實施的重要聯繫。
但是,理論上的“文化公民權”思考與追問只是一種理性的建構活動,更為重要的是在社會生活的公共藝術實踐中運用。公共藝術正是可以在這樣的場域中證實其自身的公共性和實踐性,證實其自身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積極力量。
近年來,中國公共藝術在題材的開拓、與社會生活和環境改造的結合等方面的確已經出現新的發展趨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以公共藝術介入現實生活的深刻性和尖銳性等方面,仍然有待努力。在這裡不妨以去年在上海大學美術學院成功舉行的“國際公共藝術獎”的幾個成功個案為例,作為我們思考的借鑒。
在委內瑞拉的提烏納的堡壘文化公園致力於提升公共社群的精神性生活覆蓋率,利用廢棄的集裝箱和公共空間改造為群眾文化教育與娛樂基地,以空間與功能的多元模組激發多樣化的民間創造力,使生存環境改造為新興集體文化運動的精神堡壘。
紀念納粹大屠殺受難者的德國藝術品已有無數,但是直到2007年才出現第一座“納粹政權下的同性戀受害者紀念碑”,聯邦議院各黨派經過數十年的爭論後才得以建成。自1934年開始,納粹政權開始了對同性戀者的迫害,許多同性戀者被關進集中營,被害者人數至今無法準確統計。但是,歷史學者和政界人物經常忽略了同性戀者也是納粹大屠殺的受害者。根據作者的詮釋,一座紀念碑應該具有活動的有機體的特質,有著動態變化,而不是靜態的最終陳述。該紀念碑尋求與少數人群體的內在精神交流,而不僅僅是一般性的紀念場景。
位於巴勒斯坦山地的“烏鴉巢”的意圖並不是裝飾或改造軍事設施,而是為了加快其退化和解體的進程,通過為候鳥造巢的功能使它重返大自然。在建築物內外墻上打出等距離的孔洞,形成一種統一的視覺形式。環保和動物學家預計這些孔洞將吸引一些體形較小的候鳥逗留,也可能會有一些本地物種長期居住。這不是一個單純意義的藝術項目,它以生態的方式來看待和使用軍事要塞,通過改變這些建築空間的潛在破壞力來消弭未來的衝突,恢復人與自然生態的和諧。
無論如何,我相信中國公共藝術必將走向介入中國問題、建設社會的道路,在實現中國進入現代社會的偉大鬥爭中,成為重要的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