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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雙舟:解讀內地藝術品稅政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9-21 17:07:42 | 文章來源: 《收藏﹒拍賣》

《收藏﹒拍賣》記者:目前在國內藝術品市場中最為鋒芒的應屬藝術品拍賣公司,它們是藝術品二級市場的主力軍。據了解,目前國內文化藝術業要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等。請問國內藝術品拍賣行所需要交繳納以上哪些稅目?

劉雙舟:藝術品拍賣公司是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的機構,所以境內藝術品拍賣公司以“仲介服務”的身份被定性為服務行業,其所需繳納的稅收屬於“服務業”稅收。藝術品拍賣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藝術品拍賣成交後向委託人和買受人收取的拍賣佣金,應按服務業稅目,依佣金5%稅率計徵營業稅。除營業稅外,按照法律規定主要還需繳納增值稅、代扣代繳的稅目,如委託人委託作品銷售後的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等不一定會徵收,有的地方可能會有,依據各地方情況具體徵收情況也不一樣。藝術品拍賣公司主要需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部門雖然曾經發過文件要求拍賣公司繳納,但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因此至今仍然沒有真正執行該規定。

《收藏﹒拍賣》記者:對於增值稅的爭議在哪?沒有真正執行該規定的意思是説目前藝術品拍賣公司沒有繳納增值稅?

劉雙舟:國家稅務總局在1999年曾經發佈過《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的規定,按照此規定應該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稅。該稅的爭議在於拍賣企業是仲介組織,銷售的是別人的作品,作品的增值收入在委託方,而並非屬於僅收取佣金的拍賣企業。關於拍賣公司增值稅問題,現在各地爭議很大。

《收藏﹒拍賣》記者:該條例中提到:“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稅”那麼藝術品中是否有哪些門類是屬於免稅貨物範圍?

劉雙舟:藝術品是沒有免稅規定的。因為目前我們國家稅收方面,並沒有將藝術品明確單獨歸類,而是將其納入般商品的門類裏面。

《收藏﹒拍賣》記者:是納入奢侈品的範疇?

劉雙舟:是的。因為設此規定的時間比較早,當時購買藝術品的人很少,藝術品就被歸類到奢侈品的範疇。但是現在藝術品收藏活動變得普遍了,再將其歸類為奢侈品就不大合適。

《收藏﹒拍賣》記者: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明確規定個人取得拍賣收入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該稅目目前主要由拍賣行代扣代繳,請問此規定與2007年之前有何不同?

劉雙舟:其實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就曾經專門對個人書畫拍賣發佈過一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54號)文件,對委託人正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一直沒有正式執行過。主要是因為當時藝術品拍賣的量很小,沒有引起重視,該規定也就一直沒有得到嚴格執行,而只是停留存書面規定的階段。2007年國家稅務局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重新強調了這個規定,此後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所有藝術品都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藝術品拍賣公司也由此真正開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規定需要繳納20%,但是這不是絕對的20%。它分為好幾個情況:第一,如果藝術家委託自己作品拍賣,由於藝術家對作品擁有所有權及智慧財産權。根據我國智慧財産權的相關法規中有項“特許權使用費”的規定,對於藝術家委託拍賣自己作品的個人所得稅是應該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的相關規定來收取。這種情況就不是單純的20%,而是按照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辦發的《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委託人不是作品創作者,那就應該按照財産轉讓所得來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財産轉讓所得=【最終的成交價格一作品的原值(即原來購買作品的成本)】×20%。第二的情況中會遇到較為麻煩的問題是委託人往往無法提供原來的購買憑據來證明作品原值。這種情況則需要按轉讓收入額的3%徵收個人所得稅。第三,如果委託方不是個人而是企業,國家還有另外的規定:企業或是單位送拍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按企業營業稅進行徵收,稅率是3%。

《收藏﹒拍賣》記者:2007年的規定實施時是否對藝術品市場産生很大影響?

劉雙舟:2007年規定出來時,對行業內人們的心理影響比較大,當時很多人認為藝術品拍賣沒法做了。2007年人們願意委託拍賣行拍藝術品而不選擇私下交易,是因為在不需要繳稅的前提下,藝術品能賣出比較好的價格。但是正式執行徵收稅時,人們開始計算藝術品私下交易划算還是委託拍賣行拍賣划算,當時大家普遍認為拍賣不好做了。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中國文物藝術品市場正好在2007-2008年以後開始興盛,這個時間段剛好與2007年規定推出的時間段重疊,因此規定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沒有顯現出來。2007-2008年開始藝術品增值速度很快,人們發現即使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以後,在拍賣行拍賣也划算,所以後來對藝術品市場尤其是藝術品拍賣市場沒有造成多大影響。假如當時藝術品市場沒有興盛,那麼該規定對藝術品拍賣就有可能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當時也可能是國家稅務總局提前看好藝術品市場,認為藝術品市場發展比較好,所以才在稅收上出臺這項政策,可見,國家的政策也不是盲目地出臺的。

記者:藝術品市場相關的行業除了拍賣行以外,還存在畫廊和古玩字畫商店,與被定位為“服務業”的拍賣行不一樣,在國內目前畫廊和普通古玩字畫店這些藝術品經營商店一樣屬於“銷售工藝美術品”的批發零售行業,並沒有獨立的一類。這意味著畫廊需要按照批發零售行業的規則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畫廊收入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對於全年銷售額在80萬以下的畫廊,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繳納3%的增值稅,對於全年銷售額在80萬以上的畫廊,則需繳納17%的增值稅。除了增值稅外,它們還需要繳納營業稅、消費稅等總共加起來的稅收似乎要比拍賣行的高得多,因此有人認為這也是導致國內目前藝術品一、二級市場的“倒挂式”發展,其中也涉及到稅收政策部分。請問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劉雙舟:可能確實存在這個因素,但我認為其影響不大。因為畫廊業以及我們所謂的一級市場,並不是今天沒有發展,而是從一開始就沒有跟上來。首先,畫廊業與拍賣業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定身份是否得到確認。國家出臺的《拍賣法》讓藝術品拍賣業有了法定的身份,但是國家沒有對一級市場出臺過相關的法律規則,沒有將畫廊業放在特殊的位置來對待,只將其作為普通的商店。這樣在法律上便缺乏了相應的保障。其次,我們沒有畫廊業的傳統,雖然以前有古玩字畫店,但新中國成立以後國營化的古玩寧畫店效率及效益都很不好。這也導致從開始人們就不看好這方面的市場。另外在更大的文化背景下,古玩字畫店賣的是傳統的東西,當時中國傳統文化沒有被人們重視,人們甚至認為古玩字畫是落後守舊的。現在隨著文化復興,中國傳統文化再次受到重視,大家才又開始重新認為這個市場會好。我認為稅政可能對於藝術品一、二級市場的“倒挂式”發展有一定的影響,但並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導致這種情況的因素還是有些複雜的。然而,比較明顯的是藝術品一級市場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如果我們從開始就對畫廊業有專門的法律,那麼它們現在的市場地位就不一樣了。

記者:也就説如果有針對畫廊業出臺完整及合理的規範,那麼其運作及發展就會像拍賣業一樣,變得有法可依?

劉雙舟:應該是這樣。因為法律是這樣的,如果這個行業沒有受到國家重視,就沒有相關的法律出臺。當時沒有出臺畫廊業相關的法律,可能就是國家對這個行業不重視,認為其不重要,就將其歸入一般的商店範疇。

記者:那麼目前國家是否在稅政上有給予畫廊、古玩字畫店的優惠政策?您認為目前的相關稅政對畫廊及普通古玩字畫店的影響是什麼?

劉雙舟:目前是沒有專門的優惠政策,但最近在討論準備出臺的《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大家對相關優惠政策呼聲很高,認為藝術品一、二級市場發展得不均衡,需要大力扶持一級市場的發展。該條例出臺後,可能會有相關扶持畫廊業的稅政出現。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措施。現在為什麼《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出臺很慢?主要在於畫廊業的定位問題,畫廊究竟應該被歸類為仲介還是被歸類為商店?拍賣行的定位是比較清楚的,拍賣行就是仲介,只收佣金,而不能拍賣自己的東西。而畫廊則有點類似商店,你從哪進貨國家不管,反正你賣東西就得照章納稅。它跟拍賣行還不太一樣,所以目前比較麻煩問題在於工商登記這個環節中畫廊的法律地位並沒有明確下來。它究竟是一個仲介、代理商呢,還是銷售商?畫廊業工商法律地位的不明確會直接影響到它的定位、經營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關稅“新政”:拍行海外徵集拍品受限,對畫廊業影響最大。

記者:2012年伊始,《關於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正式步入實施階段,其中規定三類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由12%降至6%(暫實施一年),請問關稅的調整對中國藝術品市場最直接的影響是什麼?對藝術品拍賣行、畫廊、古玩字畫店等影響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劉雙舟:現在影響並不是很明顯,藝術品拍賣公司春拍徵集基本上是于去年年底開始,而該方案下達時間是去年12月27日左右,2012年初開始實施。該規定針對的也不是所有藝術品,主要是三大類:油畫、版畫、雕版化、印刷畫、雕塑品原件等,將進口關稅由12%暫時調整到6%徵收,暫行一年,一年滿了以後是否恢復原狀也不好説。對於回流藝術品按照常理來講應該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降稅肯定是利好資訊,就目前我們藝術品的進口稅而言,確實是太高了,因為我國以前藝術品市場不發達,在稅收問題上沒有將藝術品單獨列為~類物品來徵稅,現在藝術品進口是列入第21類和奢侈品同類。藝術品進關涉及到進口關稅及代收進口增值稅。目前的文件只是下調了進口關稅,對增值稅方面並沒有調整,增值稅更高,需要徵收17%。另外,這次調整還主要針對的是原作,對於複製品仍然需要徵收14%的進口關稅。現在進口關稅實在是太高。研究稅收方面的人員也希望了解到國外的藝術品進口關稅方面的資訊,雖然現在在網上看到一些説國外關稅很低之類的資訊,但是我們一直沒有看到相關的官方規定,所以也不好説。但是中國的肯定是高。現在按新規定實行,一件藝術品的稅率最優惠狀況也達到24%,如果其他的不是原作也不是從最優惠國進口的話可能要達到百分之七十多。進口關稅對藝術品市場的影響是很大。別人不敢將藝術品帶進來,這樣就會影響文物回流。但為什麼前幾年沒有顯現出來,原因在於前幾年這條規定並沒有被嚴格執行。現在開始嚴格執行的話,估計對藝術品市場有很大影響。

記者:原來藝術品進口關稅這方面沒有嚴格執行?

劉雙舟:是的。因為本來藝術品行業佔原來全國的市場板塊很小的比例,交易量很少,相對其他行業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沒被重視。但是現在如果嚴格執行起來,我估計對拍賣行的影響會在秋拍徵集中體現。理論上講,應該是對拍賣行徵集海外作品影響很大。雖然現在有人説新關稅對香港有好處,但從拍賣業方面來看也不見得,主要看買家是誰,如果買家主要是內地買家,那麼香港也會受到很大影響。對於投資型藝術品買家影響會很大,因為他們購買的量大,所以可能需要考慮將買到的作品放在香港。但對於藏家來説其實影響不大,他們買了就足自己收藏的,量不會特別多,還是可以帶進關。現在我們也在呼籲減稅,國家一方面説要文化大發展,一方面稅收又那麼高,這與鼓勵文化發展的政策是相反的。所以降稅我認為是大勢所趨,主要是看降多少的問題。

記者:進口關稅新規定對畫廊業的影響有多大?

劉雙舟:新關稅的出臺總體來看對拍賣公司的影響並不會很大,但對畫廊業的影響會很大。因為如果畫廊需要將國外藝術品帶進來做展覽的話,可能會展覽較長的時間,那麼進關就需要繳納稅收,不像拍賣行的拍品僅需要帶進來比較短的時間,拍出去就可以了,拍不出去就送回原來的地方。實在不行的話,畫廊只能請國外的藝術家來國內創作。北京也建立了文化保稅區,這或許對畫廊會有幫助,但最關鍵的還是要降稅。

記者: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宣部的《關於進一步支援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中提到:“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規定指出了企業對文化事業捐贈資金後,相關的退稅政策。請問如果企業或個人對公益性的文博機構捐贈資金及藝術品,國家是否也有相應的抵稅政策?

劉雙舟:這裡的文化概念是大文化概念,包括娛樂、影視、傳媒、教育等。我個人認為也包含藝術這個範疇,但專門針對藝術品的抵稅政策還沒見到過。當然隨著國家、社會、人民對藝術品市場的重視,以後相關的政策也是會有的。雖然目前針對藝術品的抵稅政策還沒出臺,但是相關的一些措施是有的。比如説對專門研究藝術品的一些課題,政府就有相關研究項目撥款;再比如説北京要建立798藝術區,地方政府也會對其撥款給予資助。雖然現在全國性的政策、文件還沒有出臺,但各地政府對於文化事業也是有相關的扶持措施,只是不僅是通過稅收政策上面來體現。

記者:國家對個人和企業向文博單位捐贈藝術品方面是否有出臺相關政策?

劉雙舟:雖然目前我國沒有專門調整文物、藝術品捐贈行為的法律,但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包含了捐贈文物和藝術品的行為,並有對個人或企業對公益事業捐贈文物和藝術品相關的減稅規定。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産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只是我們對於捐贈的法律涉及範圍比較廣,而且並沒有明確區分捐錢與捐物的行為。捐錢因為有明確的數額所以比較好實施減稅規定。捐藝術品方面理論上是捐贈的藝術品是有明確價格和價值的,然後根據該價格或價值實施減稅。但是實際上執行起來比較困難,這涉及到對藝術品的價值評估、價格核定問題,此外還有對藝術品真假品質的鑒定問題等都給專家們提出了較大的難題。此外,公益事業捐贈法還存在執法部門不明確、使用範圍過窄、條款過於原則、優惠力度過低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藝術品捐贈的積極性。

國際上對於藝術品捐贈所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稅收減免、抵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四種。稅收減免是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稅收抵免則是指減少納稅人的應繳稅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是指捐贈人以實際納稅義務支付給指定組織。各國所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公民的文物藝術品捐贈積極性,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博物館和美術館中豐富的藏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人們的積極捐贈。捐贈文物和藝術品用於公益事業,是一種不求回報的奉獻行為,是應當受到鼓勵和提倡。

在如何完善鼓勵私人文物藝術品捐贈制度方面,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些地方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首先是完善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律制度,目前我國的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得比較籠統,雖然各地財政和稅收部門也出臺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立法層次比較低,也沒有專門針對文物藝術品捐贈的明確規定,不利於稅收優惠政策的長期有效執行。在這一方面,西方國家的相關制度和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其次是鑒定和評估等配套機構和措施的完善。與一般的公益性捐贈相比,文物藝術品捐贈作為實物捐贈有其特殊性,主要是鑒定和評估問題,國外在這方面的制度也很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記者:目前國內企業及機構購買藝術品建立收藏是否有相應的抵稅或優惠政策?

劉雙舟:你説的應該是企業購買藝術品後可以抵充成本方面。目前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企業買了以後捐給國家,按照之前我們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是有減稅政策。其實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説企業僅是買了少量作品作為收藏,那是沒有相關規定。但如果説企業買了大量作品要建立單獨博物館,我覺得是有法可依的,民問博物館地方政府有可能會有支援措施,但是全國性還沒有相關的政策出臺。

記者:您認為在完善相關稅制政策的過程中首待解決的問題有哪些?

劉雙舟:首先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藝術品相關的行業一個明確的定位。目前除了拍賣行的地位比較明確以外,其他與藝術品相關的行業如畫廊、機構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這是建立完善藝術品相關稅收政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稅收要求徵收對象的主體一定是要明確的,這涉及到行業銷售、服務、生産等方面,必須有個明確的主體定位。主體定位準確以後我們才能再談減免稅收政策方面的優惠。我個人認為文化不但需要減免稅收,甚至國家財政部還需要給予一定的補貼以助其發展。通過這次《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的立法,首先就是對藝術品相關的經營等主體給予明確定位,另外將其作為單獨的納稅對象,對其有優惠或者減免等。藝術品的稅收問題其實不是純稅收的問題,它涉及很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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