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評審是難得的一次近距離觀察社區公共藝術決策過程的機會。
在評審過程中,作為政府代表的是區重建局和東門管委會辦公室,他們並不參與投票和決策,只是作為組織方,制定評選規則,進行監督;作為業主代表的則是東門商會,他們有最後的決定權;作為專業人士代表的是專家組,他們享有很大的初選權。
任何規則的設定,背後都有一套相應的觀念和價值觀。在東門評審中,政府比較罕見地退出了決策,它通過制定規則來影響評審。
依據評審規則,在東門評審中,權重比較大的是專家和業主,這種設計本身,説明規則設計者更尊重專家和業主的意見。
正因為如此,評選中專家和業主格外認真,一份權力代表了一份責任。在我過去參加過的一些評審中,雖由專家評審,有時也會徵求業主意見,但最後決定權仍然在政府,這就造成了專家和業主在評審中沒有強烈的責任擔當。反過來,由於政府承擔了最後的責任,所以公共藝術一旦遭致惡評,受傷的總是政府。
發達國家的規則設置和我們有所不同,比較而言,藝術家的權重比較大。在這些國家,由政府、社區代表、專家組成的公共藝術委員會主要是選藝術家,選中藝術家以後,由藝術家拿方案。雖然委員會也會對方案提意見,但藝術家的權力更突出,所以,作品榮辱毀譽,由藝術家負責。
在東門步行街入口標識設計競賽的評審中,專家和業主趣味的差異顯而易見。例如,業主特別希望設計方案有個好的意頭和説法,牌坊就是他們比較中意的方式;專家則認為,牌坊式的設計太多了,了無新意。
儘管專家和業主的標準有差異,但他們從各自的標準出發,又得出了一致的結論,就是公開徵集到的三十多件方案,均沒有達到實施的要求。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仍然和公共藝術的遴選機制有關。目前國內公共藝術設計方案的徵集途徑有三種:直接委託、重點邀請和公開招標。為了避免無孔不入的“人情”和“關係”,我國像發達國家那樣,直接委託給藝術家的不多;重點邀請的方式也存在機會不均等的問題;只有公開招標看起來是最公平的。
但是,由於公共藝術公開招標制度的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和監管不力,出現過暗箱操作的情況,這使得優秀的設計師不願意參加公開招標。長此已往,形成了惡性迴圈:為了公平、公開的競爭,要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由於制度的不完善,這種公平的方式因長期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反而成為一種最不靠譜的方式。
以東門這次設計競賽為例,雖然沒有明説是設計招標,實際還是希望能找到好的設計方案。這次評審哪怕沒有選到可實施的方案,評獎仍要進行。如果不履行承諾,廢棄這次評獎,以後如遇類似活動,更加無人問津了。
東門評審告訴我們:“公共藝術”應該由制度做主,好的制度設計和監管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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