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現場表演藝術的規模經濟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9-15 13:43:27 | 出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由於對大多數非營利性的表演藝術企業來説,“季度”是其計劃單位,所以在研究長期中的成本狀況時,以演出場次衡量的——或對於交響樂團來説,由音樂會場次來衡量的——季度長短就成為適當的度量標準。(這同在製造業當中,用工廠大小作為其規模衡量的標準是相似的。)

現場表演藝術中存在的規模經濟已經過了多次實踐證明。鮑莫爾和鮑恩或許是最早進行這項實證研究的學者,他們發現在其選定的11個交響樂團的樣本中,大多數樂隊每場音樂會演出的成本都隨著每年演出場次的增加而顯著下降。在典型情況下,單位成本不會在産量的整體範圍內出現下滑。更確切地説,對於某地管弦樂隊而言,單位成本在其每年的音樂會場次達到90場~150場之間時,將達到一個最低值,並在此之後趨於平穩。William J Baumol和William G Bowen,Performing Arts: The Economic Dilemma(New York:Twentieth Century Fund,1966年),第201頁—第207頁,第479頁—第481頁。

作者推測,觀察到的規模經濟現象可能是由兩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達到一定程度後,一支管弦樂隊無須在排練上花更多的時間,就可以提供更多場次的演出。例如,如果樂隊可以提供三個時段的門票預訂服務(假設分別為週四晚上、週五晚上以及週日下午),那麼它就可以在一週中將同一樂曲演奏三次。如果需求上漲到可以加演第四場,那麼這支樂隊就可以在無須增加任何排練開支的情況下,進行第四場的演奏。規模經濟的第二個原因(與前一個相比或許不那麼重要)就是,經營管弦樂隊所需要的行政開支不必隨著演出場次的逐一增加而增加。因此,“經常開支”能夠被更多場次的演出所分攤,從而隨著演出季度的延長,使每場演出的平均固定成本不斷下降。

出於同以上兩個原因的相似性,規模經濟對舞臺演齣劇目、歌劇、芭蕾或其他舞蹈形式的製作商來説同樣適用。因此,我們認為規模經濟能夠在所有的現場表演藝術形式中得到實現。史蒂文·格洛伯曼(Steven Globerman)和薩姆·H·布克(Sam H Book)運用了與鮑莫爾和鮑恩略有不同的方法,對一個由加拿大交響樂團和戲劇公司構成的樣本進行了研究。他們證實,當交響樂團的表演達到每年約115場次的水準時,就會出現規模經濟。他們還發現,戲劇公司規模經濟的延伸範圍要更廣一些:“每場演出的最小成本……在演出達到約210場時得以實現”。Steven Globerman和Sam H Book,“Statistical Cost Functions for Performing Arts Organizations”,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40,no 4(1974年4月):第668頁—第671頁,引證在第671頁。他們推測,與交響樂團相比,在戲劇活動中,規模經濟的範圍越大就反映出其每件作品的固定成本越高。

最後,在1985年,馬克·蘭格同其合著者一起採用了相對於鮑莫爾和鮑恩的研究來説,範圍更廣的一組數據,並運用了與其不同的經濟計量方法,同樣證實了交響樂團中存在的規模經濟。Lange等人,“Cost Functions for Symphony Orchestras”,第71頁—第85頁。他們發現,當每年的音樂會場次在1場~65場之間時,每場音樂會的平均成本是隨著場次的增加而下降的,在67場~177場這個廣闊的區間裏是不變的,而在其後的更高産出水準上,是急劇升高的。作者推測,巡迴演出或特別活動的數量越多,或是産出在類型或品質上其他的差異越多,都可能是交響樂團在每年演出的場次最多時,會遭遇更高單位成本的現象的解釋。但他們無法在統計學上對此加以證明。

下一頁捐贈和補助的作用上一頁長期生産成本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藝術文化經濟學》 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