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技術以急劇加速普及化的態勢成為當代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擁有的日常手段,數位相機與手機同樣普及的日子已經降臨。在這種發展趨勢中,攝的主動性問題必將越來越受到拷問和責難:拍攝還是不拍攝,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受制于技術條件和經濟成本核算,而是受制于拍攝主體的慾望、動機、原則、顧忌、意志等內在因素,而正是這些內在於拍攝主體的因素使拍攝行為的道德性和權利問題凸顯出來。
拍攝行為的主動性體現了記錄、儲存、使用的慾望,本質上是一種獲取與享受。按照經濟學的法則,任何獲取與享受的前提應該是付出,這樣才能獲得“獲取”與“享受”的合法性。即便是像空氣、陽光這樣的自然物,其獲取與享受的程度與可能性竟然也越來越傾向於以付出為前提。但是在拍攝行為中,除了某些特定情景,一般而言還是無須向被拍攝者支付分文。這是因為拍攝從本質上與觀看有同質性,而看的自然屬性是光線投射而造成的視覺神經運動,看不會使被看者在物理屬性上受到損失。拍攝也是這樣,因此拍攝的主動性問題在生活經驗中會産生與看的主動性問題相等同的觀念。也就是説,拍攝與觀看似乎有著相同的天然性,因此主動性似乎不構成什麼道德與權利的問題。
但是,實際上拍攝是觀看的延伸和生産,是對觀看的物質轉換和經濟轉換。我不可能把我看到的東西以“看到”的形式賣給別人,但是拍攝卻可以把拍攝—— 看的物質技術過程——到的東西以“拍到”的形式賣給別人。因此,拍攝與觀看的社會性截然不同,拍攝的主動性與觀看的主動性截然不同,拍攝的産物與看的産物截然不同。正因為這樣,生活場景中才會不斷有各種“禁止拍攝”的字樣映入我們的眼簾、進入我們的鏡頭。“禁止拍攝”作為一種外在的禁令常常生效,使拍攝的主動性問題得到約束,道德與權利問題也暫時隱匿起來。在這時候,如果仍然舉起相機,道德與權利的緊張感陡然上升,我們需要一邊窺測監督者的存在,一邊戰勝內心的道德挑戰。但是,這種內心衝突的産生並非真的由於我們內心道德律令的甦醒,而是由於拍攝在現階段的技術化程度的表現—— 我們不是以眼睛而是以一種機器來進行拍攝。因此,我們通常會以技術手段的進步逃避道德的責難:體積更小、更方便、更強大的性能、更有隱蔽性的機器—— 表面上是為了不讓現場的監督員發現我們的拍攝行為,實質上更隱秘的心理是使自己更為心安理得地違反“禁止拍攝”的禁令。試想一下,假如有朝一日人類眼睛所見可以用人體內部人工器官加以儲存和輸出,你還會為違反禁令而感到道德的壓迫嗎?可能還有某些道德高尚之士會,正如還有某些道德高尚之士或篤信宗教的人士會為自己最隱秘的內心活動而私下懺悔甚至向專司接受懺悔者懺悔,但是正如當代人類精神文明已經把人性中的弱點看作人類主體性中的正當部分一樣,只要這些內心活動不外化為影響他者的行為,就都是可以獲得道德寬恕的照拂。與此同理,假如有朝一日拍攝行為已經可以在技術上同化於人的生理行為,道德律令的壓迫會大大釋然,偷拍會以混同於偷看的方式到處撒野和狂歡。
到這個時候,拍攝的主動性的道德與權利問題才真正出現,以一種無法逃避的力量出現在人們的內心。這是因為,當技術的進步已經極大地稀釋了道德壓迫的力量、當人性中的弱點已被認為是人的主體性的正當部分的時候,真正具有挑戰性的道德與權利問題就純粹是來自內心深處的拷問與責難,它們的性質與其説是世俗性的,毋寧説是具有了宗教性。只有上升到人與上帝之間的契約,拍攝的主動性的道德與權利問題才算是追溯到了源頭—— 我們究竟如何看待在“獲取”與“享受”的彼岸,在那裏缺失的是“奉獻”?在這個意義上説,到了這種境界的對拍攝的主動性的道德與權利追問與責難可以説是人類內心中最具有道德勇氣的追問與責難;在這個意義上説,拍攝的道德與權利問題竟然可以與人類最幽深、最神聖的道德與權利問題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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