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家花費成百上千萬元購買的藝術品,但卻可能無法證明他具有該藝術品的所有權,這是藝術品在當代社會的一種尷尬。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藝術品行業恐怕是市場化較落後的行業。幾乎所有的現代行業,其産業鏈基本上都是透明、可追溯的,但藝術品行業的産品主要來自藝術家本人手中,其大部分交易甚至處於灰色狀態。藝術家沒有“法人”主體,沒有作品的産權和版權保證,而藝術品流入二級市場後,也是真假難辨。於是,也就出現了藝術品市場上的種種亂象。
灰色領域多 徵稅很困難
在藝術圈裏,藝術品私下交易或“家裏拿”的現象非常普遍。在國內購買當代藝術家的作品,很多情況下都是直接到藝術家家裏或工作室裏去購買。在這種交易方式中,買家的“人脈關係”起到了很大作用,往往使其可以拿到低於市場價格的“人情價”。而藝術家和畫廊、經紀機構間的交易也往往是線下交易,甚至他們之間的合作或買賣關係也不固定,沒有版權登記,沒有任何交易憑據,完全成為市場的灰色地帶。正是由於這樣的市場基礎,使造假者有機可乘,藝術品市場也成為了一個真假難辨、魚龍混雜的市場。對於政府的稅收而言,這裡也幾乎成為一個真空地帶。
由於畫廊、藝術機構與藝術家之間沒有雇傭關係,所以他們並不負責為藝術家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藝術家自己主動繳納個稅也幾乎無從談起。所以“逃稅”已成為中國藝術界一個公開的秘密。按我國稅法相關規定,藝術家出售自己的作品,應按“勞務報酬所得”依法納稅,而稅率則按照應納稅額的不同分為20%至40%不等。自2006年以來,我國開始實行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需自行申報納稅的政策,這一政策也包含藝術創作者在內。
對於畫廊和藝術機構的稅收標準,我國稅法也都有明確的規定:在目前的流轉稅制下,對於全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畫廊,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繳納3%的增值稅(沒有抵扣項)。對於全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畫廊,應按照一般納稅人,按銷項與進項之間的增值額繳納17%的增值稅。畫廊直接從藝術家處購買或代銷其作品,難以獲取進項發票進行抵扣,因此面臨實際稅負相當於銷售額的17%,而不是增值額的17%。這就是畫廊常抱怨稅負高的原因。而拍賣公司繳納的流轉稅是營業稅,稅率為佣金的5%。假設佣金佔拍賣成交價的20%,那麼拍賣公司納稅額佔藝術品拍賣價的1%(即5%乘以20%)左右。拍賣公司的稅負顯然明顯小于畫廊。
目前,藝術品市場的稅收主要來自拍賣公司,也使得拍賣公司成為全行業相對較正規的部分。拍賣市場能夠一股獨大,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主流,甚至擠佔了畫廊等一級市場的利益,其稅收優勢和交易的正規性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在一級市場上,如果正常交易,藝術家要承擔20%的所得稅,若再加上畫廊需要繳納的17%增值稅,那麼在一級市場上,一件藝術品從藝術家到藏家這個過程,稅負幾乎要超過30%,而交稅和不交稅,對於藝術家作品的市場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單從稅收成本講,藝術家肯定不願通過畫廊出售自己的作品,而畫廊也偏向於私下成交。現實中,大部分畫廊往往經營不善或者在虧錢,部分原因也在於此。
藝術品需要明確的法律身份
在整個經濟社會中,藝術品一直比較特殊。我們買瓶礦泉水,上面都會有食品生産許可證編號和商品編號,買股票有明確的股權登記,買房子有房産證,而購買高雅高貴的藝術品,除了作品本身以及上面的藝術家簽名外,我們好像得不到任何法律意義上的保障,甚至一件藝術品的名稱都可以隨意改變。顯然,目前藝術品的狀態不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的要求。
我們常説藝術品市場需要規範,認為藝術品市場缺乏系統性的行業法律法規和有效監管、缺乏對各個環節的有效監察,但如果藝術品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身份,那這些規範和監管都無從談起。
文化藝術對於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重要性已無須贅述,在經濟社會,我們對房産、汽車等都具有完善的産權保障制度和監管措施,但對於能夠傳承我們文化精髓的文化藝術品,我們卻依然延續著最古老的傳統交易方式。可以説,藝術品比房子、汽車更有價值,無論文化價值還是經濟價值,後兩者都無法比擬,因此我們對於藝術品産權的保障也應該更加嚴格和規範。
我們知道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産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産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作的法權工具,那麼藝術品也需要有一定的産權制度加以保障。藝術品交易需要辦理産權登記和過戶手續,這應成為管理文化藝術財富的一種方式。
除了産權外,藝術品交易的版權登記需要更嚴格。對任何要進入二級市場交易的當代藝術作品,必須進行版權登記。既然進入市場交易,那無論作品的藝術性多麼高貴,它都是一件商品,並無二異。既然進入交易環節,就要涉及雙方權益的保證、涉及利益,那這裡必須有足夠的法律保證。所以進入交易的作品,必須是陽光化的作品,必須是做過版權登記,有明確的産權證明,也就是説必須是“確權”的。我們花幾千元買的電視機還有三包服務,花費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購買的藝術品卻沒有任何法律保證,這個荒謬的現狀實在不應繼續下去。
全國政協委員、雅昌文化集團董事長萬捷在2014年曾專門遞交了《加強書畫藝術品版權保護》的提案。他建議,由國家版權局牽頭,聯合文化部、中國文聯及各專業協會制定《書畫藝術品版權保護指導意見》,加強書畫藝術品版權保護的制度建設,並打造科學的版權登記系統,幫助藝術家進行書畫藝術品的版權登記,通過數字化手段維護藝術品市場秩序,保護藝術家、收藏家的權益,使我國藝術品傳承有序。
推廣陽光化基礎 謀多方共贏
當藝術品具有明確的法律和資産身份時,整個交易過程的監管和權益保障也就會變得清晰。藝術家創造的作品如果要進入交易領域,必須辦理産權登記和版權登記,無論是藏家直接從藝術家手中購買作品,還是畫廊與藝術家合作,一旦産生産權變更,都必須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凡是要進入拍賣市場交易的藝術品都必須是“確權”的作品,交易之後産生的産權變更和過戶也必須在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於過世藝術家的作品或是已過版權保護期的藝術品,可以放開版權登記限制,但必須進行産權登記。這樣,將使整個交易陽光化,藝術家和藏家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這樣的做法雖然不能杜絕灰色交易的存在,但可以促進藝術品陽光化交易成為一級市場的主流。一方面,從藝術家的創作、一級市場上的交易到二級市場上的流通,整個環節都有相應的監管和備案制度,這可以有效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監管難度,政府從藝術品市場獲得的稅收收入會相應增加。另一方面,通過交易的正規化,藝術品市場環境將得到凈化,偽作的生存空間將被擠壓殆盡。同時,各級市場的功能將進一步得到強化和提升,為整個行業更長遠的發展提供動力,實現整個藝術文化領域的共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