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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增值稅被重提 徵收實施細則沒有出臺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9-06 10:01:28 | 文章來源: 中國商報

近日有消息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出臺文件,要求北京市的拍賣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3月11日出臺的《國稅發[1999]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拍賣成交金額與拍賣佣金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增值稅。後來又有消息稱,如何徵收的實施細則這“另一隻靴子”一直沒有出臺。

聽聞此事,筆者百感交集。作為一名基層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我知道,增值稅作為國稅的重要種類,關乎國計民生。同樣,作為一名拍賣行業的老兵,我參與了諸多拍賣實踐活動,我知道,拍賣是一個新興行業,交易比較特殊,因此該行業特別需要被政策制定者所了解、所認知。

現就14年前國稅總局通知暫緩執行《國稅發[1999]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前的一次座談會説起:

40號文件暫緩執行

1999年,中國拍賣行業正邁入企業數量增多、拍賣領域拓展、公物拍賣為主、司法拍賣興起的發展階段。當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國稅發[1999]40號文件時,各地拍賣企業反應強烈,紛紛向中拍協及當時的國內貿易總局反映意見。內貿局、中拍協很快邀請了國稅、地稅及財政的相關領導和各地拍賣企業代表就此文件如何執行進行了專題座談。

當天的座談會上,筆者主要圍繞拍賣企業的特點和拍賣業務的構成談了三方面的問題:一是提請與會人員了解拍賣企業的性質。拍賣企業是特殊的仲介企業,它拍賣的物品或財産權利的所有權不屬於它、增值的收益也不屬於它。拍賣企業是通過拍賣這種方式,為買賣雙方促成交易,並以收取的拍賣佣金作為收入的企業。二是闡述了拍賣標的四大來源。個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當時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繳稅辦法,而且一直執行至今;屬於海關、公安、工商等政府執法單位委託的拍賣標的,其罰沒拍賣收入是全額上繳國家財政的,如需徵稅是國家的一隻口袋支付給另一隻口袋的事情,是否必要?法院委託的強制拍賣標的,其權屬關係非常複雜,涉及到方方面面,且大都屬於資不抵債,如需徵稅,財政、國稅部門與最高院協調一致後,由最高院出文在拍賣款裏代扣代繳即可;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委託拍賣的標的,這些單位和部門都是納稅主體,他們的資産處置行為本應納稅。

另外,拍賣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整個行業沒有一張闔法的、有效的發票(即交易憑證)。希望財、稅部門領導能考慮支援為盼。

以上就是筆者當天會議的發言,當時我覺得參會的有關方面領導對此有所感悟。回到上海不到一週,中拍協就來電告訴我,“接到國稅部門口頭通知,文件暫緩執行。”

企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鋻於拍賣行業是仲介服務行業,拍賣企業的收入來自於拍賣佣金,拍賣企業不享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買受人向拍賣企業支付的拍賣成交價款乃拍賣企業代委託方所收取,係委託方收入。在具體的拍賣業務活動中,買受人支付全額拍賣價款和佣金後,會獲得一張拍賣企業開具的拍賣佣金發票和一張載明瞭拍賣標的名稱、規格、數量以及成交日期、成交金額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委託方會收到一張拍賣企業開具的結算憑證,憑證內再有成交款及拍賣企業代為墊付的相關費用及事先約定的支付給拍賣行佣金,委託方憑此憑證入賬。

因此,根據“誰收益誰繳稅”的稅收基本原則,拍賣企業一直按照自己所收入的拍賣佣金,向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繳納稅金。而商務部、工商總局、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拍賣企業的主管、監管部門,也一直將拍賣成交額按拍賣規模的名目納入統計口徑、將拍賣佣金收入按主營業務收入的名目予以統計核算。

目前而言,儘管部分地區還存在著《拍賣成交確認書》無法入賬的情況,但是拍賣企業開具拍賣佣金發票並按拍賣佣金收入繳納稅金的做法是合理的、可行的、有效的,也是經受住了時間和實踐的檢驗的。

關於完善政策的建議

筆者曾就拍賣企業稅收問題與相關部門的領導交換過意見。他們認為,國稅發[1999]40號文件出臺的大背景是實行增值稅制後,拍賣標的到了拍賣環節後,如不徵收增值稅,就造成增值稅稅鏈脫節,影響國家稅收。而要對拍賣標的徵收增值稅,拍賣標的千奇百怪、無所不有,計算極其複雜,應參照舊貨交易徵收增值稅。

殊不知,這樣的規定既不合理,更不可行。一是拍賣行業除了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外,整個拍賣行業的佣金收入目前僅有2%左右,如開徵4%的增值稅,整個行業將不復存在。二是如果一家經營文物藝術品的企業,其藝術品交易的增值部分本應繳納13%或17%的增值稅,委託拍賣企業拍賣僅需繳付4%的增值稅,那拍賣企業豈不成為他們避稅的好去處了嗎?因此,我建議,國稅發[1999]40號文件應予廢除。但是,為了應稅標的稅鏈不在拍賣環節中脫節,應明確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關於個人委託拍賣標的,按現行規定和做法繼續嚴格執行,其應繳稅收由拍賣企業代扣代繳。二是關於執法單位委託的罰沒標的,應免於徵稅。三是關於法院委託強制拍賣的標的,由相關部門與最高院商量一個合理、可操作的辦法後實施。由於這類標的的複雜性,如遇須繳稅標的,宜由拍賣企業代扣代繳。此外,研製一張符合拍賣操作需求的拍賣業合法發票及一張拍賣結算憑證,給買賣雙方作為入賬憑證。

在此方面,上海市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的有關做法或許值得借鑒。上海有關部門根據上級機關的統一要求,嚴格審核審驗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的電腦開票軟體系統,通過一整套週密的備案、審核、檢查機制,讓符合要求的拍賣企業在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中,將拍賣標的名稱、規格、數量、拍賣時間、成交金額、佣金金額全部載明列印在一張發票中,拍賣企業按照佣金部分繳納營業稅,買受人據此入賬。拍賣成交金額與佣金金額同開一張票,既解決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無法入賬的窘境,又是買受人再次出讓標的物時依法繳稅的合法憑證,還是稅務部門提高管控效率、促進行業發展的重要創新,有利無弊、善莫大焉。

筆者殷切地希望,作為拍賣行業的老兵,能以自己的一點經歷與感悟、智慧與思考,為拍賣行業的持續發展貢獻一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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