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拍賣企業徵收增值稅”曾暫緩執行
這還要從14年前的一次行業座談會説起:
1999年,世紀之交的中國拍賣行業正邁入企業數量增多、拍賣領域拓展、公物拍賣為主、司法拍賣興起的發展新階段。當1999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稅發〔1999〕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當時,各地拍賣企業反應強烈,覺得文件不切實際、無法操作。這也引起了內貿局、中拍協高度重視,很快邀請了國稅、地稅及財政的相關領導和各地有代表性的拍賣企業就此文件如何執行進行了專題座談。
會上,我談了三方面的問題:(一)拍賣企業的性質。拍賣企業是特殊的仲介企業,通過為買賣雙方促成交易,以收取的拍賣佣金作為收入。(二)拍賣標的四大來源及其現有的並執行至今的繳稅辦法。(三)拍賣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整個行業沒有一張闔法的、有效的發票(即交易憑證)。綜上所述,希望財、稅部門領導能考慮支援為盼。
這就是我當天會議的發言。回到上海不到一週,中拍協就來電通知:“接到國稅部門口頭通知,文件暫緩執行。 ”
拍賣企業按佣金收入繳稅“行之合理”
鋻於拍賣行業是仲介服務行業,拍賣企業的收入來自於拍賣佣金,拍賣企業不享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買受人向拍賣企業支付的拍賣成交價款係拍賣企業代委託方所收取,係委託方收入。
根據“誰收益誰繳稅”的稅收基本原則,拍賣企業一直按照自己所收入的拍賣佣金,向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繳納稅金。而商務部、工商總局、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拍賣企業的主管、監管部門,也一直將拍賣成交額按拍賣規模的名目納入統計口徑、將拍賣佣金收入按主營業務收入的名目予以統計核算。
因此,拍賣企業開具拍賣佣金發票並按拍賣佣金收入繳納稅金的做法是合理的、可行的、有效的,也是經受住了時間和實踐的檢驗的。
完善拍賣行業稅鏈問題的可行性建議
在與相關部門領導交換意見的過程中,他們認為,之所以出臺國稅發〔1999〕40號文件,當時的大背景是實行增值稅制後,拍賣標的到了拍賣環節後,如不徵收增值稅,就造成增值稅稅鏈脫節,影響國家稅收。而要對拍賣標的徵收增值稅,拍賣標的品類繁多,計算極其複雜,應參照舊貨交易徵收增值稅。
殊不知,這樣的規定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是拍賣行業除了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外,整個拍賣行業的佣金收入目前僅有2%左右,如開徵4%的增值稅,整個行業將不復存在。二是如果一家經營文物藝術品的企業,其藝術品交易的增值部分本應繳納13%或17%的增值稅,委託拍賣企業拍賣,僅需繳付4%的增值稅,那拍賣企業豈不成為他們避稅的好去處了嗎?因此,我建議,國稅發〔1999〕40號文件應予廢除。同時,為了應稅標的稅鏈不在拍賣環節中脫節,應明確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於個人委託拍賣標的,按現行規定和做法繼續嚴格執行,其應繳稅收由拍賣企業代扣代繳。
(二)關於執法單位委託的罰沒標的,應免於徵稅。
(三)關於法院委託強制拍賣的標的,由相關部門與最高院商量一個合理、可操作的辦法後實施。由於這類標的的複雜性,如遇須繳稅標的,宜由拍賣企業代扣代繳。
(四)研製一張符合拍賣操作需求的拍賣行業的合法發票一張拍賣結算憑證,給買賣雙方作為入賬憑證。
在此方面,上海市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的有關做法或許值得借鑒。在上海,有關部門根據上級機關的統一要求,嚴格審核審驗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的電腦開票軟體系統,通過一整套週密的備案、審核、檢查機制,讓符合要求的拍賣企業在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中,將拍賣標的名稱、規格、數量、拍賣時間、成交金額、佣金金額全部載明列印在一張發票中,拍賣企業按照佣金部分繳納營業稅,買受人據此入賬。
拍賣成交金額與佣金金額同開一張票,解決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無法入賬的窘境,又是買受人再次出讓標的物時依法繳稅的合法憑證,還能提高稅務部門管控效率、促進行業發展。由此,此種稅收舉措值得在行業內試水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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