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衛星強調,“限制體現在三個原則,一是不能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為信件不同於給一本書和一支鋼筆,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二是不能侵犯發信人的權益,包括信中披露的個人的比較私密的東西;三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如果涉及第三人,也應受到限制。”
著作權
拍賣過程將信件公開、複製、宣傳,已侵害書信作者合法權益
拍賣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著作權?記者了解到,目前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拍賣只是物權轉移,不牽涉版權變更,因此不違反著作權。既然收件人擁有信件的所有權,那麼,拍賣雖然不妥,卻不違法。
不過,與會專家表示,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了書信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等,屬於書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從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為私人信件,只是寫給對方看,沒有期待將來被公開,在拍賣的過程中,或在拍賣之後,導致信件的內容被公開,就侵害了作者對文字作品享有的發表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説,“從信件的書法作品角度看,美術作品享有展覽權與發表權。如果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將其公開,但如果不是已公開發表過的,信件持有者的行為就應該受到限制。”
“此外還存在複製權被侵害的問題。”北大法學院智慧財産權學院副教授楊明認為,“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往往會出於宣傳推廣的需要,製作光碟以及宣傳資料。如果光碟的製作涉及信件的複製,顯然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到複製權,如果作品是未曾發表過的,還會侵害作者的發表權。因此,即便在拍賣實際開始之前,就已經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在整個拍賣過程中,將信件公開或部分公開、複製、宣傳,這已經是一種發行行為,已構成了對權利人發表權的損害。”楊明説。
隱私權
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信,洩露公民隱私,作者有權制止侵權行為
在與會專家看來,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了作者的隱私權。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指出,依據《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洩露公民的隱私,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對於此前媒體報道中所謂“信件內容不損害錢鍾書聲譽”的説法,申衛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錢先生、楊先生與李國強溝通的個人資訊,包括錢鍾書、楊絳本人的資訊,以及對別人的看法的資訊,資訊無所謂好的或者是不好的,只要是沒有公開的,本人又沒有公開意願的話,就構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在香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嚴密,從未聽説過拍賣私人信件的。什麼都可以拍賣,但隱私是不可以拍賣的。”王振民説,“如果允許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不加以制止,將發出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在中國,他人可以隨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個人信件及其隱私!這必將摧毀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法律必須向全社會發出強有力的指引,引導公民在行使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
緊箍咒
商家逾越“紅線”源自利益驅動,亟待全社會提升法律意識
據介紹,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此前曾有過法國密特朗總統的私人信件被出版一事,密特朗夫人到法院申請禁制令,後法院認為私人信件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出版。“在侵權發生前,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侵權發生後,可以向法院要求永久性的禁止侵害。”崔國斌説。
很多專家表示,在隱私權的保護上,我國從憲法到民法都非常清楚,但薄弱的是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此次事件,看起來是兩位先生遭遇侵權,深層次看,是人與人之間信任關係遭到破壞,是法律尊嚴和法律權威沒有得到捍衛與尊重。”
一些商家並不是不知法律的相關界定,而是明明看到法律“紅線”在前,還要試著闖一闖。這既體現出法律的權威亟待樹立,也暴露出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如果違背法律制度的商業行為發生後,商家受到的經濟處罰低於商業利益,商家就會‘闖紅燈’。”有專家直言。
“個人隱私權屬於基本人權,既是民事權利,也是憲法保護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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